《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1. 版权与邻接权;
2. 商标权;
3. 地理标志权;
4. 外观设计权;
5. 专利权;
6.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7. 商业秘密权。
1992年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东京大会将知识产权分为两类
一、 创造性成果权利
1. 发明专利权;
2. 集成电路权;
3. 植物新品种权;
4. 技术秘密权;
5. 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6. 版权;
7. 软件权;
二、 识别性标记权(在商标选择、设计、及经营过程中所建立起来的商誉,均反映出其具有创造性)
1. 商标权;
2. 商号权;
3. 其他与制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识别性标记权。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1. 版权;
2. 邻接权;
3. 专利权;
4. 与科学发现相关的权利;
5. 与商业标识有关的权利;
6. 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
7. 一切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
《知识产权论》读书笔记之四——知识产权的特点
1.无形性
知识产权的客体,无论是作品、技术方案还是商标,由于其本质属于某种信息,也均是有形无体的。说其有形,是因为人可以感知其存在。不像知识产权作为无形产权只能依法存在,并无从感知。说其无体,是因为它们不像物权的大多数客体那样,可以并且必然被固定在特定的、触觉可以感知的、可通过占有加以保护的物上。
由于无体,故不适用占有,继而不适用取得时效制度。
2.专有性
大多数国家认为,重新获得专有权的权利人,无权禁止原先的善意使用人继续使用,也无权追索原先的使用费用,只有权要求使用人在该权利回转后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3. 地域性
4. 时间性
知识产权的权利标的、权利客体、及权利载体是相区别的,而有形财产权领域的权利标的、客体及载体通常情况下是同一的。
5.可复制性
此复制性专指知识产权权利客体。
综合知识产权上述特点,在阐述时应将上面五要素综合起来看,如果采用“瞎子摸象”的方式,仅仅抓住某一方面去看,均可以说上述某一点,其他产权中也能反映出,从而不仅是知识产权特有的。那就可能离开辩证法而走近形而上学了。而且经常把握住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无形”、“专有”等特点,有助于避免人们经常发生的把进入公有与未进入公有相混淆,把他国法与本国法的效力相混淆,把权随物在与权不随物在相混淆,把不应保护的“劳动”、“思想”等与应予保护的劳动成果、思想之表达相混淆。就是说,综合考虑知识产权这些特点,不仅从辩证的角度、从理论的角度看是适当的,而且从实践的角度也是有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