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论》读书笔记之四——知识产权法一般原则

  1.反不正当竞争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前者远远不限于知识产权领域,但前者确实是在知识产权单行法之外,对版权、专利、商标等附加的不可缺少的保护,也可以看作是一种兜底的保护。

  2.知识产权的客体表现为一定的信息,一般不能作为占有的标的,故不适用与占有相关的制度,如取得时效制度。

  3.知识产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另有协议的,协议涉及财产权的部分,从协议。但在婚姻存续期间,知识产权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另有协议的除外。

  (1)在离婚时,婚姻期间已通过行使经济权利而取得的(或将取得的)经济收入(而不是知识产权本身),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尚未行使的经济权利,不论将来是否行使,均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2)但相对于承载版权的具体作品,如美术作品、雕塑等,在离婚时,其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只是根据国际上其他国家法律规定,在在财产分割比例不能完全等同于其他有形财产的分割方式。

  4.民法侵权中的无损害无救济理论不适用知识产权保护,如专利权中的对于权利人制造权的保护,若他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进行制造,即便其未进行售出,未给权利人造成损害,但专利权人仍有权予以禁止。

  基于此,我国法律规定了即发侵权,之所以如此规定,理由有二:其一,有形物所有人可以通过占有其物而达到保护其财产的目的,而知识产权所有人不能通过占有达到保护目的;其二,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具有难开发,易复制的特点。 所以认定这些即发的行为也属于侵权,把侵害制止在实际损害发生之前,对知识产权权利人来讲是至关重要的。

  5.郑成思教授认为:侵权四要件(加害行为违法性、侵权事实、侵权行为人主观过错及实际损害)并不适用知识产权侵权判定,一般情况下,知识产权侵权判定只要求有侵权事实即可。

  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应予制止,并可根据情况要求行为实施人承担交出、销毁或封存侵权物品的责任。行为实施人不能证明没有过错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易言之,知识产权侵权认定及停止侵权责任,无须以过错为前提,只有在负赔偿责任时,才以过错为前提。

  6.在共同侵害知识产权纠纷中,如果难以直接追究主侵权人的责任,被侵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直接追究协助侵权人或者替代侵权人的责任,而不论是否将主侵权人作为被告。但协助侵权人只承担过错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