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论》读书笔记之五——版权、商标、专利的起源

  要发展知识经济,就须有与相适应的生产关系。马克思认为生产关系就是法律上反映出的财产关系。在生产力高速发展的当下,很多发展中国家及发达国家已经由知识产权法取代物权法,以电子商务合同取代货物买卖合同作为现代民法的重点。这表明理论研究的重点已有所转移。

  当前,无形资产评估越来越高(王老吉评估1080亿人民币),一个商标决定一个企业的存亡,同时,从淘宝等C2C、B2C交易平台来看,电子商务已经开始颠覆传统交易模式。这一切证明中国在需要《物权法》的同时,更需要把重点放在无形资产的研究上。当然,这里的无形资产尤指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商业秘密等。

  1.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现状

  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相对于发达国家还有较大差距。譬如新加坡的一部《版权法》比我国的专利法、版权法、商标法加起来还要长5倍;法国已经把不同知识产权法统一在一起颁布了《知识产权法典》。

  2.知识产权法学领域研究方法

  即不能割断历史,又不能忽视最新发展。在研究时借鉴国际上已有的成例,其中包括了解和分析国外较有影响的司法判例。结合中国的实际,也包括要了解与分析我们自己的典型案例。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起源

  1.“知识产权”这一术语最早出于18世纪的德国,当时德国法理界认为其包括版权与工业产权,但技术秘密是排除在范围之内的。

  2.知识虽在我国民法通则中作为一项实实在在的民事权利对待,但在《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等民法典却未将此项权利纳入。原因是为什么呢?

  (1)知识产权产权并非起源于任何一种民事权利,也并非起源于任何一项财产权。其真正的起源为封建社会“特权”,这种特权或由君主个人授予,或由国家授予,或由代表君主的地方官员授予,这一点也得到联合国组织的知识产权教材及国外学者专著认可。来源的特权性决定了知识产权第一特性,地域性。

  (2)专利权起源

  2000多年前,《国语》中的“荣公好专利”是指一人把利都给占了。专利如上文所述,其源自于一种特权,而后渐渐演变者才成为今天的专利制度。

  我国汉代“盐铁专营”制度(初始);

  1331年英王爱德华三世曾授予佛兰德的工艺师约翰?卡姆比在缝纫与染织技术方面“独专其利”,以防止外国作坊主将该项技术从英国吸引走;

  1421年,在意大利佛罗伦萨,建设师鲁内来西获得了保护期为3年的专利“带吊机的驳船”,以用来运输大理石;

  1474年,威尼斯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最接近现代专利制度的法律,之所以称之为最接近,是因为该法律中不包括现代专利法制制度中的技术公开制度。

  1602年,英国法院在Dancy 诉 Allin案中,首次以判例形式保护了一项1598年授予的专利权。

  1624年,英国实施了世界上第一部现代含义的专利法——《垄断法规》。是近代专利保护制度的起点。

  18世纪初,英国专利法要求发明人对其技术的充分公开说明,以换取在一定期限内的垄断,这样的对价形式,进一步说明此时的专利制度已经具有现代化特点。

  1790年美国、1791年法国、1817年荷兰、德国1877年、日本1885年这些国家陆续颁布了自己的专利法规。

  1859年太平天国领导人之一的洪仁轩在《资政新篇》中首次提出建议专利保护制度,甚至提出在同一专利制度下,对“器小者赏五年,大者赏十年,益民者年数加多”的提议。但因太平天国的失败,而致此提议未能实现。

  1881年,我国历史上颁布了第一个钦赐专利,即民族资产阶级代表人物郑观应上海机器织布局采用的机器织布技术获得清朝皇帝的批准,专利保护期10年。

  1898年,戊戌变法中,光绪皇帝签发了未能付诸实施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此章程完成了专利制度由特权向民事财产权利的演变。

  (2)商标权的起源

  宋代,山东刘家功夫针铺使用“白兔”标识,具有现代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

  1618年,英国通过判例给予布商商标以现代商标法意义上的保护;

  在此之后,时间不久,法国在商标注册保护制度上创下先举,1804年法国颁布的《拿破仑民法典》第一次肯定应给予商标与其他普通民事权利同等保护。

  1857年,法国又颁布了一部更系统的商标保护法《商标权法》,首次确立了全面注册的商标保护制度。

  我国以成文法律保护商标成形于晚清。

  (3)版权的起源

  之所以当代有很多人误将版权与出版权相联系的原因是,版权主要保护的是图书,而图书的出版主要依靠印刷。且无论东西方学者达成的一个共识是版权的保护是随着印刷术的发展而兴起的。

  北宋神宗继位之前,为保护《九经》(即诗、书、易、周礼、仪礼、礼记、左传、公羊传、谷梁传)监本,朝廷下令禁止一般人刻印。该制度实际上是保护国子监的版权专用权。

  中国自宋代确曾出现过对作者的创作性劳动成果的保护,即版权保护。(郑成思观点)

  中国在1982年的商标法出台之前,商标专用权也仅仅是依刑法产生的。

  中国现行的版权法主要以伯尔尼公约为样本。

  从中外版权保护的形成发展来看,起初保护对象均为出版者的权利。

  版权中的盗版由来:在欧洲第一个要求享有作者权是德国宗教改革领袖马丁?路德。他在1525年出版了一本题名为《对印刷商的警告》的小册子,揭露某些印刷商盗用了其手稿,其行为与拦路抢劫的强盗无异,此后“盗版”用语继而形成。

  1690年英国哲学家洛克(J.Locke)在《论国民政府的两个条约》中指出:作者在创作作品进花费的时间和劳动,与其他劳动成果的创作人的花费没有什么不同,因此作品也应当像其他劳动成品一样,获得应有的报酬。

  170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安娜法》也即《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权利的法》。该法的意义在于将保护对象从印刷商过渡到保护创作人。缺点是,未对创作人的精神权利进行保护。

  著作权的由来:18世纪末叶,法国大革命时期的版权法,将版权制度推向另一个高度,即将版权保护的重点转向作者。而在此之后的很多大陆法系国家在版权立法时,都沿用了法国版权制度中的作者权,以作为与英文中“版权”相对应的术语。日本在引进德的民法时,也继续沿用了德国的作者权法。前者后期将作者权法修改为著作权法。日本之前也出现过两个版本的《版权条例》,但后来为了与国际潮流合拍,同时因1899年参加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自此之后,日本才开始使用《著作法》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