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论》读书笔记之六——知识产权权利主体

  一、发明人与专利权人

  在针对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0)中经字第174号判决不服,北京高院作出的二审判决中,法院作出,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两年内,相关权利人若不提起权利权属之诉,之后再行提起法院会以超过诉讼时间而予以驳回。

  二、商标权的主体

  三、版权主体

  1.未经许可而改编他人作品、未经许可而汇编他人作品、未经许可而将他人作品与自己作品合并等侵权作者能否成为版权主体,答案是否定的。郑成思教授在本书中针对此问题作了一个形象比喻——正如不应认为强奸案者在事实上与受害人已形成了家庭。(详见长江第一漂版权纠纷案)

  2.用心灵去创作作品之人方系作者。《伯尔尼公约》本身也只承认作者是自然人。

  3.依欧陆法系理论,作者的精神权利是其创作过程活动结束时自然就产生的天赋人权,而不像经济权利是法律授予的。

  4.合作作品与双重版权作品(报纸、期刊等),两相比较最大的区别为合作作者的创造性劳动是否不可分地体现在一个最终成果中。前者具有版权的非独立性或共有性的特点。基于此特点,若要成为合作作者,其创造性劳动成果相对于合作作品是不可或缺的,不仅是在量上,质上要求如是。

  5.双重版权作品的整体版权人在行使版权时,是否必须取得作品的各个部分的版权人许可?在某些情况下使用作品,整体版权人无需再次取得各个版权人的许可了。各个版权人同意将其作品纳入双重版权作品中,即推定其同意整体版权人将其作品作为该整体作品的一部分加以利用。

  6.我国合作作品两分法:版权可分割,版权不可分割。该分类为学界所诟病,其因未把握合作作品的要义。

  7.版权继承中存在两类特殊问题:

  其一,在版权制度建立前即创造出的作品,只是在版权制度实施后才由作品手稿所有人发表是否享有版权及版权归谁所有?大陆法系认为发表后不再享有版权;英美法系强调版权归作品手稿所有人。

  其二,在版权制度建立后创造出的作品,但在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若干年才发表的作品是否享有版权及版权归属问题?两大法系一致认为由发表人享有版权。

  8.版权在夫妻共同财产方面的问题:

  其一,两大法系一致认为,版权中的精神权利在任何情况下只能为作者独自享有;此外,版权作为一种基本属于创作者的特殊权利,是绝不能被当做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加以分割的。

  其二,作为版权的承载物,如艺术作品(美术作品、雕塑等),在夫妻财产分割时,应列为共同财产,但分割原则绝不能等同于普通的夫妻共同财产等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