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论》读书笔记之十二——知识产权无过错责任

  侵犯知识产权的无过错责任

  1.1997年初,国际工业产权保护协会(AIPPI)召开的专家会议上,谈到:在确认是否侵害了知识产权并要求侵权人停止有关侵权活动时,应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确定是否赔偿被侵权人或确定赔偿额度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2.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决定了很多侵权人是在无意或无过失的情况下进入权利人的保护范围。故侵权认定上应适用无过错责任。

  3.知识产权侵权:直接侵权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间接侵权人(如为侵权物品或侵权活动提供仓储、运输、场地、机器等)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4.澳大利亚1968年的《版权法》至今修改多次,但其中第115条从未变更,这一条明白无误地把“无过错责任”称为“无辜侵权人”(这是直译Innocent Ifringee),就是说,首先认定这种无过错行为属于侵权,然后再规定如何减轻这种侵权人应负的侵权责任。

  5.中外知识产权乃至国际公约均只承认及维护“在先权”而从不涉及怎样去维护基于侵害他人的在先权利而产生的所谓“在后权”。德国马普学会学者Dietz在2000年10月21日与郑州大学教授、广东律师、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研究人员座谈时,明确指出:侵权人绝对无权自己或许可他人使用其侵权作品,原因很简单——他只要一行使这种法律并不保护的“使用权”,就必然进一步侵犯原被侵权作品的权利。对于此类非法侵权者,司法机构任何时候都不能同意其“损害赔偿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