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早在1810年,一位西方大法官说过一次大实话:商誉就是企业给顾客们的商业信誉。
2.商誉一般包括:商标、商号、顾客名单或较固定的销售渠道、商品或服务(提供者所拥有的、具有识别性的营业点、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域名、传真号码等)、研究与开发状况及有关骨干人员的声誉。
3.商誉的评估与商标相比更显得无固定公式,较难掌握。国外曾有一位搞评估的律师曾把企业比作汽车,把商誉比作汽车的冲量。有时汽车引擎(有形资产)熄火了,汽车本身却仍可借其冲量前进一段距离。
4.专利评估时需要考虑以下几点因素:
(1)专利是否已经授权;
(2)专利申请及授权后是否被异议过;
(3)专利属于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中的哪一类;
(4)专利属于“第一专利”还是“第二专利”;
(5)专利是否有按时缴纳年费的记录;
(6)专利保护剩余期限还有多久;
(7)专利是否涉诉。
(8)专利“权利要求书”的价值性;
(9)市场应用效果;
(10)有无替代技术或产品出现;
5.罗马利在《专利出售——对美国专利许可证的评估》一文中认为:虽然评估可以有多种方法,但没有任何一种数学方法是科学的。(参见 EIPR,1995年第8期)
6.商业秘密评估中,与其他知识产权评估最大不同的变量是:不披露则无价,披露也无价。
7.市场上拍卖手稿、字画,其底价作价一般不属于版权评估,而是作品及其载体的评估。
8.版权评估时应予考量的因素:
(1)版权人是否为邻接权人;
(2)作品是否有抄袭他人成分;
(3)版权是否登记(计算机),登记后的版权稳定性较高;
(4)作品是否有新的版本(主要针对计算机软件、字典等作品);
(5)购买版权部分还是全部。
9.郑成思认为,在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判定中,若侵权人同时侵犯了财产权与人身权,相较只侵犯财产权,法定判赔数额应高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