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域名仲裁裁决之国内诉讼管辖问题

  2011年下半年,笔者接触了一起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域名仲裁案件,案情大概为:英国一家游戏开发公司(Jagex Limited of Cambridge,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以下简称英国公司)通过互联网发现注册于合肥高新技术经济开发区的一家国内公司(以下称A公司)混淆性使用其注册商标注册了一个国际域名,继而向WIPO提交投诉书,要求转移案涉域名归已使用,最终WIPO作出裁决支持其请求。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4(K)之规定,域名注册商在收到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之裁决起十日内,其有权执行裁决内容。而本案中A公司对案涉域名下的网站苦诣经营了好几年,公司利润基本上全部来源于该网站,一旦域名注册商执行裁决,对公司而言将是灭顶之灾。

  在使用案涉域名同时,A公司刚申请注册成功一个新域名并开始运营。在面对仲裁败局已定的情况下,如何争取更多的时间,做好新旧域名的衔接是A公司最为苦恼之事。反观本案整个域名仲裁过程,深究其中是否有值得吸取的教训,以更好得指导国内将来可能参加此类仲裁的主体,是本文议论主旨之所在。

  一、WIPO域名争议仲裁相关概念及规则

  代理域名争议仲裁是知识产权类案件较为重要的法律服务对象。但较普通民商事案件,域名仲裁对于很多律师还是相对陌生的执业领域,现就域名仲裁相关概念及规则作如下阐述。

  (一) ICANN

  ICANN系根据1998年美国商业部制定的白皮书创设,总部设在加利福尼亚。它是一个全球性的非赢利组织,其决策主要依据互联网群体多数意见而定(consensus-driven),是非官方的自律机构。ICANN并无法律和政府所赋予的特别的权力,因此其决策对个体或组织并没有任何的强制力,互联网群体通过签订协议自愿接受该组织及其所制定的规则(如UDRP、the Rules) 的约束。

  (二)WIPO 仲裁与调解中心

  该组织建于1994年,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它建立的最初目的是为私人(组织)间的国际商务争端提供仲裁和调解,它是国际商业仲裁机构联合会( IFCAI) 的成员。该中心在建立管理有关因特网和电子商务争端的运作和法律框架方面集中了大量的资源,又被ICANN认可为域名争端解决机构,可依据ICANN制定的规则,解决当事人因域名注册使用而引发的争议。

  (三)UDRP,the Rules

  UDRP及the Rules皆由ICANN 制定。上述规则已为所有由ICANN认可的、负责为以.com、.net、.org结尾的域名提供注册服务的注册商所采纳,同时它是域名注册商和域名注册人之间的约定(在申请域名注册时,上述规则就已经以附件的形式纳入了注册协议),该政策为因域名注册和使用而引发的有关争议设定了条款和条件。当第三方根据上述规则提出投诉时,需以书面方式明确承诺遵守相关的规则。上述规则规定:若第三方向适格的争端解决机构提出投诉时,注册人有义务加入相应的强制性的行政程序。所谓适格的争端解决机构是指经ICANN认可,如前述的WIPO组织,具体由行政专家组对争议作出裁决。

  若行政专家组作出注册人的域名应予注销或转移的裁决,注册商一般会执行裁决;但若注册商在得到上述裁决后的10日内,收到投诉人和域名注册人间的争议已提交司法诉讼的正式文件,则会停止执行上述裁决,除非注册商收到(1)令其相信双方争议确已解决的证据;(2)注册人的诉讼请求已被驳回或撤销的证据;(3)法院有关驳回注册人诉讼请求或认为注册人无权继续使用域名的裁判文书。该强制性行政程序并不排除注册人或投诉人在该程序开始之前或结束之后将注册人与投诉人之间的域名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独立解决。

  (四)域名注册商指为域名持有人提供域名注册服务的公司。

  二、A公司所面临之困境

  当A公司收到WIPO的裁决结果时,其找到笔者时欲寻求法律意见。由于当下国内众多中微小企业在成立之初,在企业知识产权方面没有多少创新性,更多的是存在诸如混淆性使用第三方知名度较高商标的行为,借此缩减企业发展成本。这一点,通过A公司提交给笔者的WIPO仲裁裁决内容可以分析得出,在裁决书内容中,有关英国公司拥有合法注册商标、A公司对域名不具有合法利益、A公司对域名的注册与使用具有恶意等意见均有充分证据加以证实。且A公司也向笔者坦诚其注册与使用该域名的非法性。那么对待WIPO的裁决,A公司如何应对?难道将案涉域名转移给英国公司后,自己另起炉灶,公司全部经营推倒重来,如此这般将会给A公司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三、本案所应吸取之教训

  WIPO域名争议仲裁快捷性是其最重要的特征之一,也是当事人面对司法途径与域名仲裁时优先选择后者的主要原因之一。在整个仲裁过程中,其更多是通过无纸化操作。快捷性对接受仲裁裁决不利一方也带有极大的危害性,因当前较多国内公司经营很大程度上依赖网络的宣传推广。一旦迅速失去案涉域名下的网络平台,其经营将会陷入极大的困境。如前所述,国内类似A公司的企业众多,在面对败局已定的仲裁裁决时,如何争取更多的时间,做好新旧域名的衔接是域名持有人的当务之急。在面对A公司的失败案例时,我们不得不深谙WIPO仲裁规则,从中吸取教训,以便将来指导更多企业去很好应对域名仲裁纠纷。

  (一) 向交互管辖法域提起诉讼或仲裁

  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第1条的定义,交互管辖法域是指注册商主营业机构所在地,或投诉提交争议解决机构之时域名注册信息所显示的域名持有人的地址。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的规定,在域名注册商收到仲裁争议解决机构的有关转移域名裁决10日内,如果其收到域名持有人向交互管辖法域提起的正式司法诉讼文书,其便会中止裁决的执行。

  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3(xiii)的规定,在具体案件仲裁过程中,交互管辖法域究为注册商主营业机构,还是域名持有人的经营地址,投诉人在投诉书中必须选定其一。而在投诉人为国外方,被投诉人为国内方的域名仲裁案件中,投诉人几乎全部选定注册商主营业机构所在地,该所在地多半在国外。譬如本案中,投诉人英国公司选定的交互管辖法域为注册商主营业机构地—加拿大。也即,如果A公司欲中止裁决的执行其应当在加拿大提起司法诉讼。但A公司在WIPO域名争议仲裁阶段已经委托国外律师,且支付高昂律师费用。在对诉讼结果不抱希望的前提下,如果单纯为争取时间,再行委托国外律师在加拿大起诉,那又将支付一笔动辄几万美金的律师费用。对此,A公司只能望而却步。

  当然,如果A公司向国内法院起诉也可能会中止裁决的执行,注意这里所说是可能,因为该可能的前提基础为英国公司同意参加到国内的诉讼程序中来。在被投诉人未向交互管辖法域提起司法诉讼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合意再次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域名注册商还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根据国内首例域名持有人因不服国际域名争端解决机构作出的转移域名裁决,而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蒋海新诉荷兰皇家飞利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案)结果来看,其的确起到中止裁决执行的效果。但该案中,飞利浦公司作为一个全球驰名的大公司,其是抱着最终解决问题的态度对待域名纠纷。而在更多案件中,包括本案英国公司在内的规模不大的国外投诉人不太可能愿意参加国内诉讼,故A公司在国内提起诉讼欲中止裁决的执行无法保证如愿。

  (二) 在收到投诉书时,第一时间向国内法院提交诉讼或仲裁

  纵观WIPO官方网站公布涉及国内企业的域名仲裁文书,可以看出,类似本案中A公司的案例相对较多,如果在域名仲裁之初,就意料极可能会面临转移域名的仲裁结果,A公司又应如何面对呢?在这里,笔者建议很好利用《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18(a)条之规定,即如果在行政程序开始之前或进行的过程中已就争议域名提起了司法程序,专家组有权自行决定中止或终止行政程序,或继续行政程序,直至作出裁决。

  1.在WIPO受理仲裁争议前向国内法院提起诉讼。

  一般情况下,投诉人在正式向WIPO提交域名仲裁投诉书前,多会向域名持有人发出律师函件,域名持有人在收到该律师函件后应及时认真对待,若无胜算把握,且新旧域名衔接需要时间的话,应第一时间向国内法院提起诉讼。这样,一旦域名仲裁前的谈判破裂,在投诉人启动域名争议仲裁程序后,可以及时将国内法院正式司法文书递交给WIPO,以求得域名仲裁中止的法律效果。

  2.在仲裁争议解决程序启动后至仲裁裁决作出前及时向国内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在域名仲裁程序启动前,未能对仲裁结果风险充分把握,或面对没有任何征兆的域名仲裁投诉时,程序一旦启动后,要充分析投诉人所提交的证据材料,若风险较大,其应当第一时间向国内法院提起诉讼,继而达到中止域名仲裁的法律效果。

  四、结语

  本文探讨更多的是,在国内企业面对风险较大的国际域名仲裁时的应对之策。但创新才是企业发展的立足之本,企业要做大做强,其必要经历由模仿到超越的蜕变。提高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是国内诸多企业所应时刻谨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