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北京地铁站工作人员在调试信号过程中,使“王鹏你妹”的文字出现在屏幕上。该新闻一出,大吸眼球,一些域名投资者,第一时间申请注册wangpengnimei.com域名。媒体称之为抢注,但从法律角度,笔者认为,该行为非法律意义上的抢注,因法律意义上的抢注意味着其将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而本次事件的抢注只能理解成,域名申请人抢在他人之前将该域名收入囊中,未侵犯他人任何权利。
那么何为法律意义上的抢注,及抢注有哪些风险呢,尤其是侵犯他人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结合这两天一起域名抢注仲裁案件(阿斯顿马丁中文域名仲裁案),笔者将法律规定作如下提示:
如果他人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同时具有如下情形,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权利人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抢注人的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权利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抢注人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抢注人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那么如何判断抢注人主观是否具有恶意呢? 主要根据如下情形判断:
其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其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权利人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其三,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其四、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
抢注人举证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区别,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不应认定抢注人具有恶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