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专用权指的是什么
(一)专有使用权。商标所有人对自己的注册商标享有排他性的独占使用权,任何第三人不得在同类产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商标所有人注册之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标志的权利。
(二)收益权-许可权。商标权人通过将商标许可他人使用而自被许可人获得对价或报酬的权利,此即学说上的许可权。
(三)处分权
1、转让权。商标所有人可以将商标权转让给第三人,转让可以是有偿也可以是无偿。
2、出资。商标所有人可以用商标进行出资设立公司等企业法人或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3、质押。商标所有人可以将商标出质,设定权利质权用以担保自己或者第三人的债务。
4、抛弃商标权。
(1)明示抛弃:商标权人可以向商标局以明示的方式表示放弃商标权,并由商标局予以注销登记。
(2)默示抛弃:注册商标之所有人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商标局注销商标商标保护期限届满,超过宽限期商标所有人没有申请续期。
二、怎样获得商标专用权
从世界范围来看,在商标权的取得上有两种不同的确权原则,一是注册产生权利原则;一是使用产生权利原则,简称注册原则和使用原则。
在我国获得商标专用权的唯一途径是进行商标注册。《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因此,注册商标专用权是经国家商标局依法定程序核准注册取得。即只有获得《商标注册证》后,才表明注册人所申请的商标核定商品上享有专用权。也就是说,商标专用权必须通过国家商标局依法定程序注册取得,其保护依据是建立避免混淆的基础上,即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是以两商标是否产生混淆作为评价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