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知识产权那点事
11月10日,《芈月传》原著作者及编剧@蒋胜男在微博中就该剧涉及的著作权纠纷发表声明,称制片方在拍摄《芈月传》电视剧的过程中,严重侵犯了其作为编剧的权利。
在该份声明中,蒋胜男表示,《芈月传》小说是其于2009年开始正式创作的小说。在出版前,在2012年8月就已经与东阳市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签订《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但制片方以小说“未出版”为由,并未签订原著小说改编权授权合同,仅签订《芈月传》编剧创作合同。签约“剧本创作合同”之后,蒋胜男开始对原著小说进行电视剧本改编。从2012年9月递交大纲、分集大纲、人物小传开始,直至2014年3月底交付所有53集剧本,至此所有的剧本均由蒋胜男一人所改编完成,其中部分内容亦按制片方审稿要求进行数稿修改,其间并无任何合作改编者。在所有剧本交稿通过之后,制片方再未提出任何修改意见,并且对方接收剧本后,支付了全稿通过审核阶段的稿费。
蒋胜男于2014年3月份交完全稿,6月份《芈月传》正式启动对外宣传,但出现在《芈月传》电视剧官方海报署名是“编剧:蒋胜男、王小平”。蒋胜男对此表示十分惊讶和不解,因为在进行剧本改编时,王小平女士只是作为导演方提出过审稿意见。另外,当时《芈月传》电视剧官方海报及其他宣传资料中也没有载明根据蒋胜男的小说进行改编。2014年11月8日,制片人曹平以澄清市面上的同类侵权小说为由,要求蒋胜男同意以制片公司名义发布一项声明,内容为“由东阳市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出品、郑晓龙导演执导的电视连续剧是由编剧蒋胜男、王小平独立创作完成,不存在原著小说或根据任何原著小说改编完成的情况”。由于否定原著小说之存在,蒋胜男不同意发布此项声明。而按合同约定制片方应在“开机七日内”支付剩余15%稿费尾款,制片方要求蒋胜男先签署一份《著作权声明书》才能付款,该份声明书中载明“东阳市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独占的永久性拥有该剧剧本及全部著作权及衍生制品的所有权利……本人不享有该剧剧本著作权、该剧著作权和上述其他权利。”蒋胜男同样不同意签署这份声明书。
制片方在2015年1月5日《芈月传》新闻发布会前,曾通知蒋胜男参会,但前提是必须将编剧的署名变成“原创编剧:蒋胜男;总编剧:王小平”。蒋胜男拒绝出席以示抗议,但新闻发布会仍以此形式对外进行宣传。此后,出现大量“编剧王小平”如何辛苦创作剧本的报导,绝大部分报道只字未提原著及编剧蒋胜男的名字。
此外,《芈月传》拍摄期间,制片方曾阻止蒋胜男去参加开机仪式和剧组探班,唯一的一次探班也阻止其与演员有任何关于剧本的交流。其对关机仪式更是完全不知情,被电话通知本剧已经关机之后,也被禁止观看拍摄完成的拷贝。
王小平以“编剧王小平”在新浪微博进行认证,简介中标注为“《甄嬛传》编剧,电视剧《芈月传》的总编剧”,并通过其微博宣称“本剧没有原著小说”、“蒋胜男只提出了创意,我才是总编剧”等言论(后删除)。此外,王小平还要求“芈月传”百度百科词条作者删除其中“根据蒋胜男小说改编”的表述。
此前,蒋胜男希望双方将所有证据呈交法庭,但两被告王小平、东阳市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却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向法庭提供拍摄剧本及拍摄拷贝,致使侵权诉讼处于中止状态。不仅如此,在花儿影视2015年9月、10月的第三、第四版海报均已载明该剧是“根据蒋胜男同名小说改编”的情况下,近日王小平依旧在媒体上宣传该剧是自己的“原创”。
蒋胜男表示,将事情原委付诸公议,不仅是为了维护其个人的权益,也是为了维护所有网络作家的权益,更是为了维护所有中国编剧的尊严。在忍无可忍之下,只能选择将相关过程公之于众,以正视听。
该份声明相关证据皆已公证,附电视剧开拍后与制片人曹平的往来短信、及要求蒋胜男签署的“著作权声明书”以及诉讼进展等内容。阅读原文可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