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典型案例之乐支动卓越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案例十:北京乐动卓越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昆仑乐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昆仑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一)基本案情

乐动卓越公司诉讼称,其是移动终端游戏《我叫MT online》、《我叫MT2》(统称《我叫MT》)的著作权人。前述游戏改编自系列3D动漫《我叫 MT》。乐动卓越公司对游戏名称、人物名称享有独占被许可使用权,对人物形象享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昆仑乐享公司、昆仑在线公司、昆仑万维公司未经其许可,在《超级MT》游戏中使用与《我叫MT》游戏名称、人物名称、人物形象相近的名称、人物,侵犯了乐动卓越公司的著作权。而且昆仑乐享公司、昆仑在线公司、昆仑万维公司在《超级MT》游戏中抄袭了《我叫MT》游戏的名称,且两游戏的人物名称也十分相似,在游戏的宣传过程中,使用与《我叫MT》游戏相关的宣传用语,昆仑乐享公司、昆仑在线公司、昆仑万维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昆仑乐享公司、昆仑在线公司、昆仑万维公司答辩称,乐动卓越公司不享有独立诉权,昆仑在线公司亦非适格被告。乐动卓越公司对《我叫MT》游戏名称及人物名称、形象均不享有著作权。昆仑乐享公司、昆仑万维公司亦未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裁判结果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1、由于原告的游戏名称和游戏人物名称不构成作品,且被诉游戏亦未使用乐动卓越公司在其改编作品中的独创性表达,故昆仑乐享公司、昆仑在线公司、昆仑万维公司的行为未侵犯乐动卓越公司的著作权;2、乐动卓越公司的游戏名称及人物名称构成手机游戏类服务上的特有名称,昆仑乐享公司、昆仑在线公司、昆仑万维公司在主观明知的情况下提供被诉游戏的下载及宣传,构成擅自使用原告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行为。昆仑乐享公司、昆仑在线公司、昆仑万维公司宣传的内容并非客观事实,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三)典型意义

作为一个新兴的文化产业,移动终端游戏是文化与科技融合的产物,享有巨大的发展空间和良好的市场前景,受到广泛的关注。

本案即是一起涉及移动终端游戏的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原告的游戏《我叫MT》改编自同名动漫作品,其现有的玩家数量已达上千万,在移动终端游戏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新浪等多家媒体在本案审理之初即已对此进行报道。被控侵权游戏《超级 MT》在游戏名称、人物名称、游戏的宣传、APP头像等多方面均存在与《我叫MT》游戏靠近的情形,导致本案的事实细碎且复杂,涉及的法律问题繁多且疑难,在类似案件中具有十分典型的代表性。

本案对移动终端游戏著作权权属证明责任的分配、游戏名称及人物名称等简短词组能否构成文字作品、改编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存在瑕疵的公证书效力的认定、移动终端游戏名称是否能够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等诸多法律问题,均作了详尽、细致的分析阐述。在民事责任承担方面,也是充分考虑了权利游戏的市场份额、被控侵权人的主观状态等因素,最大程度上保护游戏权利人的利益,打击不正当攫取他人利益的行为。

本案明确了对移动终端游戏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思路和方向,对通过司法审查推动移动终端游戏产业的顺利有序发展,起到了重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