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保护研究》读书笔记九——网页快照及其他信息定位服务者承担责任规则(完)

  一、快照是指搜索引擎将其他网络中的内容自动存储在自己的服务器中,以供用户直接从自己的服务器中获得的技术。

  快照是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根据自己的意志事先决定制作的,至于这一过程是经过人工还是根据技术安排自动完成均不影响认定服务提供者实施了复制行为。无论是否实际知晓具有有哪些快照,以及这些网页中归还存在涉案作品,其制作和提供快照的行为都李伟成对网页中作品的复制与信息网络传播。

  二、快照涉及搜索引擎主动对其他网络的复制和提供行为,完全独立于用户从其他网站获取信息的传输过程,与为在信息传输过程中提供效率的系统缓存根本不同,正因为如此,《条例》第21条的免责条件不适用于网络快照提供者。

  三、快照与《条例》第21条针对的系统缓存无论在形成时间还是在设置目的上都不同:后者的形成时间取决于用户对目标网络的访问,而前者则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事先决定设置的。后者是为了在用户访问目标网络时提高传输效率,具有被动性,而前者是为了让作品直接在自己的服务器中供用户访问,从而使用户有意不访问目标网络,具有主动性。

  四、事实在,在网络中,如果一个网站不希望搜索引擎对网页提供快照,可以根据 robots协议,在其网站中加入简单的命令,这样搜索引擎就不会再对该网页提供快照。

  五、在我国,由于《条例》规定的系统缓存避风港不适用于快照,因此必须以合理的标准判断快照的合法性。作者已经指出,无论是不将制作快照视为复制行为,还是对快照适用默示许可理论都是不足取的,因此只能以合理使用或限制与例外的思路分析其合法性。

  六、对于快照问题,法院应当借鉴美国认定合理使用的一般原则,在个案中考虑搜索引擎设置和提供快照的方式是否会对被快照作品的正常利用以及权利人的利益产生不合理的影响。其中快照是否与来源网站产生直接竞争,从而导致大量用户不再访问来源网站,以及快照的更新是否过于滞后,从而导致来源网站将原始内容删除后很长时间,用户仍然能够通过快照获得原始内容,应当是最为重要的考虑因素了。

  七、如果链接者与被链接者之间存在合作关系,从区分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的角度,链接者仍然属于间接侵权而非直接侵权。

  八、目前 P2P软件等高科技产品的应用之所以给著作权人造成了严重损失,一个主要原因在于提供者没有在其加入任何过滤机制,或其他有效的著作权保护机制。

  九、在技术措施尚不能直到预期作用的情况下,补偿金制度仍然是难以被取代的。因此,如果将补偿金制度与颁布技术标准的做法相结合,确实是一种解决p2p等高科技软件产品提供者间接侵权问题的有效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