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统一驰名商标定义及认定标准定义可以确定为“在一国或某一区域内,连续使用5年以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享有良好信誉的商标”。认定标准可采概括式单一标准与“未穷尽”列举式多重标准相结合,单一标准是定义,多重标准可以“未穷尽”列举出:
1,使用该商标商品在-国的销售及销售区域;
2,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5年的主要经济指标及其在同行业中的排名;
3,该商标扩大广告发布及费用投入情况;
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及消费者满意度;
5,带有该商标商品或服务被提供的渠道;
6,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情况等6项,这样的规定可以反映出驰名商标的全部特性。“相关公众”是指与该商标商品有关的特定领域的公众;驰名商标是有地域性的“享有信誉”的区域必须在一国国内,其他缔约国则可通过广告宣传等手段可以知晓,不必事实上在另一国使用。“使用5年”中的5年是衡量长期的一个中间数,5年能为公众所熟知对于一个驰名商标是应该能作到的,低于5年则不能准确的衡量,高于5年不利于保护的及时性。“商标”包括注册与未注册商标,则可以更全面地进行保护。这样的规定较全面也符合国际发展的趋势。
二、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有哪些
(一) 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 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 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 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 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