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知产力
在北京已经悄然落下第一场雪的时候,山城重庆还是初秋的气温。
今天(2015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和西南政法大学共同举办的“‘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热点问题研讨会”就在这气候宜人的山城重庆召开。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最高人民法院、23家省市知识产权法庭、14家高校和10余家知名互联网企业、媒体代表共100余人。
开幕式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宋晓明主持,西南政法大学党委书记张国林、中国人民大学刘春田教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钱锋院长先后发表迎辞,最高人民法院陶凯元副院长发表讲话,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专职副秘书长牛凯宣读《关于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人事调整的复函》。
西南政法大学党委书记张国林首先代表西南政法大学向莅临研讨会的各位来宾专家学者致以热烈的欢迎。他说到,互联网已成为创新发展的动力之源,当今时代以新兴技术为核心的新一轮科技革命正在孕育生起。互联网已经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成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工具,深度融合于经济各领域当中。互联网领域期待法律规范。互联网新领域不是法外之地,如何建好网,用好网,管好网需要我们有更多的知识,更有效的办法,也是每一个法律人的神圣使命。
中国人民大学刘春田教授认为,互联网已经不再是一个技术专业领域,专门使用的一个概念,而变成了一种生活方式。如果说以技术为标准划分时代的话,有石器时代、铜器等等,而互联网这个概念构成了一个新的时代。这个新的时代来临的时候,对我们的生活投射出的光芒,影响到生活的方方面面,影响到我们生活方式、思维方式、行为方式,所以也直接涉及到方方面面的法律问题。知识产权法学研究的视野事关社会的全局,社会的发展,社会的未来,希望通过今天的研讨能在已有认识的基础上有更进一步的收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钱锋院长指出,人类社会已经进入了互联网时代,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改变了人类的社会生活方式,深入渗透到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包括深入渗透到了法院工作的各个方面。随着“互联网+ ” 的持续推进,互联网生态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互联网领域的著作权、商标权侵权、不正当竞争行为都呈现出新的特点。社会创新理念、企业生产模式、人们的消费观念也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由此,法院的审判工作面临着网上送达、在线审理、纠纷化解模式等新问题、新挑战。
最高人民法院陶凯元副院长表示,这次研讨会以“‘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热点问题”为主题,契合了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形势和任务。加强对有关问题的研究,必将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产生重大的促进作用。当今时代信息技术日新月异,互联网日益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的先导力量,深刻改变着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有力推动着社会发展。“互联网+”将不仅带来传统产业的换代升级,也将推动新型产业地位升起,释放巨大的生产力。“互联网+”时代创新已经成为推动社会经济生活发展的原动力,而创新成果的法律体现就是知识产权。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现代经济竞争归根到底也是知识产权的竞争。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为了激励创新,推动技术进步,而且也是为了保护创业,提升实体经济生产力,如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强化创新驱动,营造宽松环境,为创业和创新提供最重要、最直接、最有效的保障,是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历史使命与担当。
大会开幕式结束后进入了大会主旨发言阶段。主旨发言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吴汉东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刘春田教授、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宋晓明先后发表主旨讲话。
中国人民大学刘春田教授认为,互联网时代给人们带来了太多的冲击。互联网是以一种生活方式存在的。互联网首先是一种发明、一种技术,互联网是全球化的技术表达,全球化又是互联网的最佳实践,如果说有全球化这种事物,那么用互联网技术手段实现全球化,到目前为止是最优也可以说是最佳的方式。由于互联网介入到全球范围,它已然改变了一切。在互联网的作用下,人类的交易方式、生存方式都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全球化电子商务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改变着我们的生活方式。全球化也正在成为技术及创新判断的新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宋晓明强调,要注重研究互联网思维,反思“互联网+” 给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带来哪些挑战。首先要梳理一下什么是互联网思维,也就是互联网的创导者、运营商在想什么,在司法实践当中如何去应对。宋晓明庭长总结了关于互联网创新的三个,分析了网络给知识产权司法带来的挑战。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吴汉东教授认为,应该充分认识网络技术所带来的革命意义。在人类历史上,互联网带来的革命是最伟大的,给人类社会带来的影响是最深刻、最全面的,并且正在改变我们生产、生活和社会交往方式。我们享受着它的便利,也在忍受它的痛苦,用狄更斯的话说,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也是一个最坏的时代。我们必须充分认识互联网技术所产生的社会价值,或者说是创新价值。吴汉东教授强调,我们不能忽视网络技术所给我们带来的法律难题。正是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出现,打破了传统的信息拥有者、传播者和利用者三者利益的平衡,同时也带来了知识产权产业和网络技术产业之间的利益冲突,所以法律必须要有回应。放眼国际,许多国际条约或者法案都是互联网技术发展最新的立法动向。在互联网时代,我们探讨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本身就展现了中国对技术创造和智慧创新的高度重视。
主旨发言阶段结束后,与会专家分别围绕三个会议议题展开探讨:
议题一:云时代著作权司法保护热点问题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曹柯首先就“互联网环境下适用法定赔偿的思考–以侵犯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切入点”进行了主题发言。曹柯庭长认为,互联网的发展吸引了很多企业进军影视产业,“互联网+”的意义主要在于降低交易门槛,减少交易成本,必然会降低消费价格,必然会对传统的影视作品发行、流通行业产生巨大的冲击。当前已经产生了专门在线发行影视作品的企业和一些在线传播影视作品的平台,传统影视作品的保护主要依托数字化光盘和拷贝这种模式,在“互联网+”的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面临一个思维调整的必要性。
当前在涉及侵犯影视作品传播权法定赔偿问题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第一、法定赔偿出现泛化的局面,法定赔偿成为主要的判赔方式;第二、判赔理由和判赔标准出现模糊性,法官对赔偿金额的自由裁量缺乏可预见性;第三、系列维权中出现投机化。
曹柯庭长提出了对于法定赔偿的规范思路,第一、法定赔偿应该遵守填平原则;第二、法定赔偿的判断应该区分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姚兵兵结合具体案例提出了“法律审判中诉讼主体认定”的问题。姚兵兵庭长认为司法实务界应该对此达成共识,在司法层面上对诉讼主体的认定统一尺度或者标准。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杨祝青就“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保护新情况科学研究”做了主题发言。杨祝青庭长简要介绍了其对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实施近两年来出现的各类新问题进行的调研内容。包括:对利益平衡原则条款的适用,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界定,直接侵权行为的认定,对间接侵权(深度链接)行为的认定,以及新技术对信息网络传播权提出的挑战等。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林子英继续就深度链接问题谈了自己的观点。在互联网发展早期,由于手机和移动端的限制,深度链接的案件最早出现在PC端,但现在大量存在聚合平台和移动端上。在移动端上,手机端的深度链接案件又远远大于PAD端,这是由于品牌生产商等因素造成的。
林子英庭长从案件中总结了深度链接的模式,也提出了自己的思考,第一,深度链接的模式,在能够实现跳转而且这个技术相对不难的情况下,这种深度链接的模式是否可以得到证实,或者还有没有存在的利益;第二,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里谈到平衡原则,那么权利人、用户、服务商之间的关系,用户的体验,在深度链接行为中应该怎么考量。
来自腾讯科技的江波先生向大家介绍了新的互联网+问题,另外分享了新出现的一些比较焦点的关于著作权保护的问题。江波认为,互联网+虽然很热门,但实际上主要是解决两个问题,一个是解决效率提升的问题;另外,互联网+可以带来一些产业的变化,而整个国家产业的变化也给立法和司法带来了全新的挑战。他还以著作权领域为例介绍了互联网+ 模式之下新的网络侵权技术及其新的表现形式和问题。
华东政法大学的王迁教授就“IPTV限时回看的定性”问题进行了主题发言。IPTV可以实现48小时的回看,昨天的电视今天看,72小时有76个频道和电视可以回看。这样的限时回看行为是不是一种侵权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王迁教授对此表达了自己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