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LEGAL版权群」2015年第十九次轮值IP沙龙实录
时间:2015.11.5 周四 20:30~21:30
第一节: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问题
第二节:对实用艺术品和动画形象复制、改编
明星主持:
白帆
客串主持:
艳军
速录组:
晓林、艳军
编委会:
赵俊杰、李虹炎、杨静安、张洪波、韩晓永、田小军、饶艳军、袁吉、赵磊、乔万里。
声明:LEGAL版权群」系非商业IP平台,定期开展专题沙龙并安排专人实录。本沙龙实录为LEGAL版权群」成员共同讨论产生,发言与所在单位无关,仅供群内研习、交流,未经许可谢绝分发。此推送版本,欢迎转发!
一、平面到立体的复制
A|船长?赵俊杰: 平面到立体,算不算复制?
A|船长?赵俊杰:链文“腾讯铩羽而归”(见彩蛋一)
白帆~初等裁判所:文中认为,“如果认定平面到立体的复制行为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那明显缺乏法律依据。”大家看呢?
军哥: 有分歧。
白帆~初等裁判所: 个人认为承认平面到立体的复制没啥障碍吧。
军哥:观点一:我国《著作权法》对复制采用狭义概念,不包括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胡康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2年。
军哥: 观点二:如果按照平面美术作品和建筑作品的平面设计图制造和建造与之相对应的三维艺术品和建筑作品的行为不是复制,则未经许可实施也就不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那么,我国对美术作品的保护力度将大大削弱,对建筑作品的保护则几乎完全成了一句空话。
白帆~初等裁判所:“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建筑作品倒是例外。
戎朝:你们觉得歼十飞机和它的模型,是简单的复制关系吗?
军哥: 但现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平面到立体的复制是著作权法中的复制应该没有障碍吧?
戎朝:准确的说是歼十飞机的造型或者说气动外形。
马超:浦东法院判过一个防护服服装设计著作权侵权案,关于平面到立体,何时保护,何时不保护,有精彩的论述。
军哥:这样好不好,我们先讨论平面到立体,飞机模型那个等比的下一个话题再聊,方便速录。
白帆~初等裁判所: 对。
戎朝:那么有个问题,图纸和建筑物啥关系?是一个作品还是两个?
白帆~初等裁判所: 建筑作品是例外,因为著作权法规定两个分属不同作品。
军哥:马律可否提供一下案例的大概名称?@马超?
马超:判决大意:服装设计图是作品,需要保护,到制作成成衣,不属于对服装设计图的著作权侵权,原因是制作成衣(平面到立体复制)过程是实现功能性设计,美学设计无法与功能性设计区分,此时不保护。
白帆~初等裁判所: 最好举平面和立体美术作品。
军哥:工程设计图和产品设计图的特殊问题,《著作权法》(1990)第52条第2款:“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不属于本法所称的复制”。2001年修法删除此条。有人据此认为,根据2001年法,按照工程设计图和产品设计图进行施工和生产工业品的行为属于受复制权控制的复制行为。
不保护操作方法、技术方案和实用性功能是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之所以能够称为作品,与其设计方案以及与其相对应的工程和产品的实用性毫无关系,而是因为工程和产品设计图是由点、线、面和各种几何图形组成的,包含着设计者眼中严谨、精确、简洁、和谐与对称的科学之美。同样,立体的工程或产品如果只有功能性而无艺术美感,则不能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白帆~初等裁判所: 关于服装著作权的判例似乎都是从实用艺术作品这个角度出发的。
马超:我个人理解:如果服装设计图中的美学设计部分,可以在制作成衣时区分,例如衣服上的装饰性独立设计,制作成衣就属于侵害设计图复制权。
白帆~初等裁判所: 王老师的观点我很少有不赞同的,但这个“科学之美”就不敢苟同。
马超:浦东法院的论述挺拗口的,大家看原文吧。(链文:见彩蛋二)
白帆~初等裁判所: 还是可否分离的老问题。有点绕远了,关于是否认可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大家的观点是?
马晓林:最近刚做了一个案子,就是平面到立体的复制,法院似乎都没有认为平面到立体是什么核心的问题,而是回归到了著作权案子的一般判断标准:接触+实质似相似。
A|船长?赵俊杰:一说认为,中国《著作权法》对复制采用狭义概念,不包括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但建筑作品有保护案例?
马超:我觉得要看平面到立体复制的具体内容是否包括了独立的美学设计部分,如果包括了可以认定复制权侵权。
马晓林:上海有一个判决,就是平面到立体,从设计图纸到展馆的最后装修成型,不知这个是否算建筑作品的保护案例。
白帆~初等裁判所: 也就是说,司法实践甚至是学术研究中,对平面到立体的复制都没什么质疑?
马超: 这样的案例很多了,很多年前我们做过腾讯的企鹅从平面到立体复制的案子。
A|船长?赵俊杰: @马超 前面链接是说法院不支持,涉及专利。
白帆~初等裁判所: 最多的可能就是企鹅了。
马超:还做过跑跑卡丁车平面形象做成立体毛绒玩具的案子。
白帆~初等裁判所: 还有喜羊羊什么的。
马超:跑跑卡丁车的案子在西湖法院办的。
白帆~初等裁判所: 也就是说,对这一问题实际上争议并不大。
马晓林:喜羊羊这一类案子,似乎法院都没有上升到是平面到立体的吧,直接以复制权就判了。
白帆~初等裁判所:是的。
马超:因为有动画片,立体形象已经深入人心。
戎朝:我感觉总体上所见即所得的转化一般都属于复制。
马晓林:可能争议比较大的还是在模型、建筑这一些。
马超:版权登记好像只能把卡通形象做成平面图再申请?
马晓林:对,美术作品。
白帆~初等裁判所:不能弄个多面图?
马晓林:这个又涉及到另一个问题了,一个美术作品能不能主张动漫中的各种形象,这个在我们这边法院还专门讨论过。
马超:版权登记部门可能会认为是不同作品,不像外观设计专利那么全面。
白帆~初等裁判所: 下面讨论第二个议题——
二、对实用艺术品和动画形象复制、改编
白帆~初等裁判所:传说中的商品化权。
马超:我看到好多权利人都只把正面形象去申请版权登记的,遇到有多种表情,多种服饰装扮的,权利人就很头疼,到底如何登记为好。
白帆~初等裁判所:有个动画片就好办了。
A|船长?赵俊杰:第一个议题我觉得有几个点比较有趣:中国法上复制是狭义还是广义;平面到立体是否复制,案例;商品化权问题。
白帆~初等裁判所:我在想如果让机器猫穿上中国警服算不算侵权,假设机器猫在漫画和动画等中从来没穿过。
戎朝:呵呵,一秒钟24张。可以用实质性相似来判断。
白帆~初等裁判所:脸是相似的,衣服帽子不同
马超:现在实践中出现了混搭,例如机器猫穿超人服装的形象,据说在日本不侵权,客户问我在中国可以不,我说,不一定。
白帆~初等裁判所:我还以为在日本根据商品化权肯定侵权呢。
马超:或者米老鼠穿蜘蛛侠衣服……
戎朝:其实文学里的抄袭也只是抄一段。
白帆~初等裁判所:这个叫演绎。
马超:有些新开发的卡通形象,想利用混搭,来提高消费者认可度。
白帆~初等裁判所:交给改编权吧。
戎朝:其实,动漫人物的服装也是有版权的。
白帆~初等裁判所:单独的服装吗?比如,机器猫穿了白雪公主的裙子,同时侵犯了两个作品的著作权?
戎朝:露出服装的头、手、脚侵犯动漫的权,服装侵犯比如白雪公主的衣服的版权。
马超:不一定是服装,也可能是道具,帽子,头饰……一些“知名形象特有装饰”。
戎朝:不是蛮好,除非单独不成为作品,一般学界很少用一个新权利去保护。
马超:我感觉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看,有个模糊地带的。
戎朝:权尽其用。
白帆~初等裁判所:确实,不过从改编的角度来说,也可以说是把白雪公主的形象改变了,变成机器猫公主,服饰不变。
戎朝:但是,改编还是应当基于动漫实质形象的变化才算改吧。
白帆~初等裁判所:所以与其说是服装的版权,其实也可以说是原有形象的版权。
戎朝:一个作品里还是分主次的。
白帆~初等裁判所:超人的衣服。
A|船长?赵俊杰:最近研习「同人漫画」,感觉也很有趣,侵权吗?
白帆~初等裁判所:可能比超人的人还“主”。
戎朝:你把超人外裤拔下来单独看,人家还以为是淘宝新款。
白帆~初等裁判所:所以没有拆分和区别主次的必要,只要能够识别是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演绎即可。
白帆~初等裁判所:超人外裤?那还要拆分机器猫铃铛和白雪公主耳环?
戎朝:哪超人的短裤之所以能识别为超人的专属还是在于其独创性的外穿。这其实也是一个作品的独创性特点,这也是主次之分。
白帆~初等裁判所:我觉得是“S”。
戎朝:毛主席说主要矛盾嘛。
白帆~初等裁判所: super
戎朝:那就两个都是。
马超:作品局部特征如果具有“显著性”,是前提。
戎朝:超人特点太多没办法。
白帆~初等裁判所:所以还是不分的好,能识别即可。
戎朝:咱们说的是一回事,就是独创性的东西。对哇。
白帆~初等裁判所:对。
戎朝:你比如说超人的蓝衣服,就没啥独创性,虽然面积比较大。
白帆~初等裁判所:感谢大家参与今天的讨论。最后还剩点时间,还有什么想共同探讨的吗?
马超:挺有收获的。
A|船长?赵俊杰:谢谢马律、戎律等新船员的分享。
白帆~初等裁判所:说句题外话,目前对著作权法的解释都爱用胡康生那本,其实查一下当年法工委民法室出的可还有几本,感兴趣的可以对比下观点是否相同。
腾讯孟洁:版权登记是多面的。
马超:按一个作品收费登记对吗?
腾讯孟洁:如果是美术作品是按照图来算钱,基础费用外,多一个图多100块。
刘小阳中华版权代理中心:实物的美术作品,无论几张图,登记费都是300元。但如果不是实物,那系列作品多加一件加100元登记费。现在全国的登记要求好像还不怎么统一。
韩晓永—上海—执法:上海作品登记是免费的,大概是12年以后。
白帆~初等裁判所:小结:今天讨论了两个问题。第一,对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争议不大。第二,对实用艺术品和动画形象复制、改编的讨论。
【彩蛋】
1. 两“企鹅”相争腾讯铩羽而归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作者|李守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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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首例飞机模型版权案∣看版权法的作品范畴、独创性认定及“平面到立体”复制的涉嫌侵权问题 来源|沉潜说法公号作者|李慧
http://blog.sina.com.cn/s/blog_1383d08ed0102vquh.html
4. 作品范畴、等比例模型和“平面到立体”复制 来源| gaoshanLEGAL公号作者|袁博
http://www.aiweibang.com/yuedu/287138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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