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诉讼网
一个是麦香鸡味块,一个是麦香鸡味卷,两家不同公司的产品,为何长得如此相似,究竟是谁在模仿?“撞衫”的背后,他们又会如何为自己辩解?盼盼食品集团抡起法律重拳打击不法厂家的仿冒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起官司(即《盼盼食品撞衫记》),在中国教育电视台知名栏目《法治天下》播出,引发各界热议。
事件缘起”麦香鸡味块”被一家名为年丰食品的企业出品的麦香鸡味卷侵权,盼盼食品先是与工商部门配合制止侵权行为,而后起诉侵权公司,最后成功索赔。值得一提的是,这个案件已成为中国商标侵权的指引性案例,为今后类似企业的合理维权提供了样本,也给相关部门提供执法判断依据。
对“仿冒”祭出法律利剑
用着几乎一样,一般人难分难辨的包装和商标,郑州年丰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年丰公司)生产的膨化食品的外包装长期傍盼盼“麦香鸡味块”,引来盼盼食品集团的一纸律师函。“盼盼”系列食品的拥有者是福建省晋江福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盼盼食品集团)。2013年盼盼食品的销售人员发现,一款来自河南新郑市的膨化食品“麦香鸡味卷”和盼盼旗下的“麦香鸡味块”的包装、商标极其相似。2014年,又发现这款“麦香鸡味卷”仍在销售,并于当年11月18日向新郑市工商局投诉。此后,工商部门在年丰公司生产现场查获100箱该产品。随后盼盼食品集团将年丰公司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盼盼食品集团诉称
盼盼食品诉称,盼盼食品集团是一家以农产品精深加工为主的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员工近万人。集团公司旗下已拥有辽宁沈阳、四川成都、河南漯河等16家全资子公司,市场营销网络分布全国各省市县和乡镇。多年来,盼盼食品集团始终秉持以质取胜,诚信为本和顾客满意第一的经营理念,坚持实施名牌战略,公司主要生产“盼盼”等系列产品,并通过大量的宣传推广已深入人心,广受消费者的喜爱。且其生产和销售网络遍布全国各地,形成了“东西南北中,处处有盼盼”的合理布局,并远销东南亚、韩国、中东、欧美、澳大利亚等二十多个国家。“盼盼食品”也系“中国航天标识特许商品”、“中国绿色食品”、“中国知名食品信誉品牌”。“盼盼”商标也被评定、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随着盼盼食品集团产品知名度的不断提升,市场上出现了许多假冒、仿冒盼盼食品集团产品的商品,年丰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故意模仿其的相同产品的包装装潢,有意造成市场的混淆。盼盼食品集团的产品包装设计美观大方,别具特色,并经长期宣传推广,已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为公众熟知。
年丰公司在未经盼盼食品集团许可的情况下,欲傍其已建立的品牌形象,擅自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盼盼食品集团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并模仿其知名产品的包装装潢,大量投入市场,极易使购买者误以为是盼盼食品集团的商品或与盼盼食品集团存在某种特定的关联,严重侵害了盼盼食品集团已建立的良好品牌形象,使其利益遭受重大的损失。要求年丰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同时在《郑州晚报》等相关媒体上公开消除影响。
年丰公司辩称
年丰公司提交了第5059182号“好嘉旺HAOJIAWANG”注册商标证及商标许可协议证明其自2014年7月被许可使用商标,证明其不构成侵权侵犯盼盼食品集团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对于“PowersEasyforLife”的使用不是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包装袋不相似,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盼盼食品集团称2013年发现年丰公司生产侵权产品与客观事实不符,工商部门处罚后,就已经停止了盼盼食品集团诉称的行为,赔偿数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商标专用权是一种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不适用消除影响等涉及侵犯人身权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盼盼食品集团2013年3月7日取得了第10363101号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为第30类,包括以谷物为主的零售小吃、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玉米花、虾味条、米果、谷类制品、含淀粉食品、甜食、面粉制品、馅饼。该商标有艺术体“PowersEasyforLife”英文图案,“Powers”图案部分底色为黄色;下方有“超级悠闲生活”字样;英文“Easy”的“E”图案部分底色为粉色;英文“Life”的“L”图案部分底色为蓝色。
年丰公司生产销售的麦香鸡味卷属于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与盼盼食品集团第10363101号“PowersEasyforLife”注册商标核定商品类别为同一类别,年丰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好嘉旺”牌麦香鸡味卷油炸型膨化食品突出使用“PowersEasyforLife”标识,与盼盼食品集团第10363101号“PowersEasyforLife”注册商标在字体设计、色块搭配、图案分布上均相同,仅缺少“超级悠闲生活”字样,两者构成近似,年丰公司在同一种商品上将“PowersEasyforLife”标识作为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侵犯了盼盼食品集团第1036310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年丰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盼盼食品集团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万元。
商品的包装、装潢是区别一商品与其他商品的标志,认定是否构成模仿他人商品的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是看是否达到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的程度。该案为中国商标侵权案件的指引性案例,为今后类似企业的合理维权提供了样本,也给相关部门提供执法判断依据。盼盼食品集团在工商局对侵权公司做出处罚之后,再次通过法院途径要求索赔。实际这两种方式不冲突也不交叉,可同时并行。很少有企业同时采用这两条途径维护其权利。该案对于那些通过模仿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的经营者予以警示,同时,也对知名商品的企业经营者维权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