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ZWZ”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安徽金晟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指派我们负责其与被告安徽艾弗杰轴承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一审代理工作,经过庭前详尽调查取证,及今天的庭审查明,现结合法律规定,就本案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销售“ZWZ”轴承的行为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

  原告依法享有“ZWZ”文字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是第7类轴承。故任何第三方主体销售“ZWZ”轴承均需得到原告合法授权。本案中,被告并非原告合法授权对象,对其非法销售经原告鉴定为假冒“ZWZ”轴承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被告的行为应定性为侵犯原告“ZWZ”商标专用权。

  二、被告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巨额损失,原告的赔偿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

  截止至今天庭审,被告并未举证证明其所销售的假冒“ZWZ”轴承合法来源。据此,被告应在立即停止侵权同时,向原告作出合理赔偿。有关具体赔偿数额,原告的赔偿请求依法应得到法院支持。当然,法院在作出最终法定赔偿前应重点考虑以下几方面重要因素:

  其一,“ZWZ”注册商标系驰名商标。原告从事轴承产品研发与制造已近几十年历史,在轴承行业内的知名度可以说是数一数二。也正为因此,2004年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ZWZ”字母及图组合商标为驰名商标。

  其二,侵权主体的经营规模。根据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其企业注册资本为118万元。基于此,我们认为被告经营轴承已经具有相当规模,对于被告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极大影响了原告产品的销售。

  其三,被告可能销售假冒“ZWZ”轴承的数量。在向法院立案当时,原告也曾考虑向法院申请对被告经营财务会计账目进行证据保全,以证实被告因销售“ZWZ”假冒轴承的非法所得。但转念考虑到当前市场主体账务帐目混乱之现状,即便证据保全成功,其真实性也不能完全证实被告的非法所得。故原告决意不再申请证据保全。但原告提请合议庭注意的是,被告所经营的公司地址位于轴承等机械零部件交易较为活跃的地区之一,加上“ZWZ”商标的知名度,相信被告非法销售“ZWZ”轴承数量绝对不在少数。

  其四,销售假冒轴承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轴承作为机械的重要零部件,如果存在质量缺陷将直接导致财产损失及人身伤亡。被告对此也很清楚,在明知有如此大的危害性情况下仍然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直接反应出被告的主观恶性。

  其五,参考侵权行为情节相似的先行判例。因为“ZWZ”的驰名度,原告商标在全国被非法使用已成泛滥之势。原告遂已开始在全国打假。对于原告向法院提交的先行判例中所支持的赔偿数额,也应成为法院判赔的重要参考因素之一,以求得司法全国的统一及稳定性。

  其六、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是当前政府的工作重点之一。去年年底总理温家宝发表讲话,将原本定于2011年3月底结束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犯罪“亮剑”活动,延期至今年的6月底。延期何由?主要原因在于,侵犯知识产权的市场泛滥行为已经到了不可容忍的地步,必须予以严惩!相信,通过有力的司法判决也会是规制侵权行为的重要手段之一。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 ,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以上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