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以请求认定驰名商标的事由
我国现行法律肯定了驰名商标的被动认定方式。所谓被动认定,也称个案认定,是指在商标发生纠纷的情况下,以当事人的申请,商标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才予以认定有关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动认定的前提是发生了纠纷或者商标权受到了损害。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4条和〈认定驰名商标的通知〉第2条的规定,企业商标权受到以下损害时,可以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一)他人将与申请人申请认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或者使用,可能损害申请人权益的;
(二)他人将与申请人申请认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登记或者使用,可以引起公众误认的;
(三)申请人申请认定的商标在境外被他人恶意注册,可能对申请人在境外的企业发展造成损害的;
(四)申请人申请认定的商标的权益受到其他损害而难以解决的;
(五)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侵犯了起驰名商标权,违反了商标法第13条的规定,就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六)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属于侵犯其驰名商标权的,可以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商标。
二、法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依法认定的驰名商标,受我国商标法的特殊保护。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由《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等共同构成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体系。
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上述规定体现了我国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一)对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相对保护
相对保护的特征,就是对未注册驰名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具有超越普通商标的一般专用权,在我国,普通商标的专用权是通过注册而取得的。驰名商标在我国即使不申请注册,任何人也不得擅自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和使用。也就是说,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享有同类专用权。同类专用权的行使须符合三个条件:
(1)该驰名商标没有在中国注册;
(2)侵权行为发生在类似或相同商品或服务上;
(3)容易导致混淆,即容易导致驰名商标所标示商品或服务与侵权人的商品或服务难以区分。
可以看出,未注册驰名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是有一定限度的、是相对的。
(二)对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
跨类保护的特征,就是对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享有绝对的专用权,不限于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禁止任何人在任何商品或服务上注册和使用。跨类专用权的行使须符合三个条件:
(1)该驰名商标已在中国注册;
(2)该驰名商标专用权范围适用于各类商品或服务;
(3)他人使用该驰名商标会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可以看出,对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比相对保护范围宽,其专用权具有绝对效力。
(三)驰名商标的溯及既往追溯权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是他人驰名商标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四)禁止他人将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使用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将他人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