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申请注册商标要有实际使用意图)及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不得扰乱商标注册秩序),如果在非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注册与他人在先知名度较高的注册商标,进行待价而沽,这些行具有不诚信、不正当和危害性,不能拘泥于除驰名商标外不能跨类别保护注册商标的制度。
根据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申请注册商标要有实际使用意图)及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不得扰乱商标注册秩序),如果在非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注册与他人在先知名度较高的注册商标,进行待价而沽,这些行具有不诚信、不正当和危害性,不能拘泥于除驰名商标外不能跨类别保护注册商标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