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三友知识产权
在专利法意义上,所谓“平行进口”问题,即同一专利权人就同一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分别申请并获得了专利权,专利权人或者其被许可人在其中一个国家出售其专利产品,购买者将其合法购买的专利产品进口到其中另一个国家,是否会构成该专利权人在另一个国家获得的专利权的侵权行为?按照2008年修改的《专利法》第69条第(1)项的规定,我国采取了允许平行进口行为的立场。即对于在我国获得的专利权而言,专利权人或者其被许可人在我国境外售出其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后,购买者将该产品进口到我国境内以及随后在我国境内使用、许可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该专利权的行为。
一、产生平行进口的原因
平行进口主要是由产品在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价格差所造成的。导致同种产品价格差的原因主要包括:
第一,生产成本的差异。
第二,消费者购买力的差异。
第三,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差异。
对于专利产品而言,各国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差别也会导致商品价格的不同。
相应产品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价格差使得将商品从低价位国家或地区购买后再进口到高价位国家或地区销售是有利可图的。如果没有任何禁止措施,市场规律会促进这种流通行为。而当这种产品属于专利产品时,专利权人会感到这种进口行为使其权利受到了侵害。关于平行进口行为是否侵犯了专利权,学术界长期存在分歧,分歧的双方通常使用专利权的国际用尽理论或者国内用尽理论来支持各自的观点。
二、各国对平行进口的态度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6条规定:对于依照本协议的争端解决而言,本协议的任何规定均不得用于处理知识产权用尽问题。可见,TRIPS明确地表明了TRIPS在权利用尽上采取了既不支持也不反对的立场,因为各个国家在这一问题上存在严重分歧。
1.美国的态度
美国认为对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对于进口国的专利权是构成侵权的。因为美国始终是个高价位市场,任何从低价位国家的平行进口都会给美国知识产权权利人或独占被许可人造成损失,专利权人有权阻止平行进口行为。
2.德国的态度
德国允许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认为只要专利权人在享有独占权的条件下将其专利产品投放市场后,专利权人就已经从中获得了相应利益,因而其独占权也随之用尽,之后的进口、使用、许诺销售、销售等行为不会构成对专利权人利益的侵害。
3.英国的态度
根据英国专利法理论,专利权人所拥有的权利可以一直延伸到该专利产品随后的任何使用和出售行为。同时,英国法律还采取了所谓的“默示许可原则”,即在专利产品首次销售时,如果专利权人或者其被许可人没有明确提出限制性条件,则意味着购买者对专利产品的任何利用均不会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当然也包括平行进口行为,不会侵犯专利权。
4.日本的态度
1997年日本最高法院对“BBS铝制车轮”作出的判决指出:平行进口合法性的判定应以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为依据,如果双方对买方取得专利产品之后的使用与再销售作了限制,并且在有关产品上清楚地表明了这种限制,那么就应禁止平行进口;反之,则允许平行进口。日本根据自身利益出发,在一定程度上放开了对平行进口的限制。
三、允许平行进口对我国的影响
平行进口行为是专利产品从“低价位国”向“高价位国”流动,因而其通常发生在“高价位国”。若干年前,我国地大物博、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丰富且我国政府采取了鼓励外资的政策,适合发展制造业,所生产的产品成本低廉,为“低价位国”。而随着经济高速发展,我国已经显现出从“低价位国”转变为“高价位国”的趋势,从而直面现实中的平行进口问题。
影响我国成为“高价位国”的因素主要包括:
(1)国内消费者购买力的提高。高质量、高性能的产品势必离不开各种专利技术的支撑,专利权人便能够从中获利,而且需求越大,利益也就越大。
(2)人民币汇率。近些年,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屡创新高。人民币对美元汇率逐年走强在国际贸易中抬高了我国产品的“价位”。
(3)关税。加入WTO促使我国不断大幅度降低关税税率,按照我国作出的承诺,目前税率已降至10%左右。较低的关税水平促进了商品的自由流通,为平行进口提供了有利条件。
(4)通货膨胀导致物价上涨。物价的上涨容易导致专利产品的价格随之“水涨船高”。
(5)劳动力成本升高。升高的劳动力成本自然会对产品价格起到抬升作用。
(6)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大。专利权人可能会因获得更充分的保护而提高专利产品的价格。
四、允许平行进口对我国企业的启示
由于我国在平行进口问题上持肯定态度,并且我国已具有“高价位国”的某些特质,所以当某种专利产品在国外的价格低于国内的价格时,容易发生平行进口行为。其影响主要有:
(1)有利于专利产品在国际间自由流通。平行进口促进贸易流通,抑制了垄断的形成,使专利权人在进口国的专利产品面临着平行进口产品的市场竞争。
(2)促使专利权人设立附加条件。为了规避平行进口对专利权人的影响,专利权人在签订销售合同时倾向于加入禁止条款,其可以限制进口行为及之后的销售、许诺销售等行为,保护自身利益。然而在销售时设立附加条件的行为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交易程序的复杂性。
(3)带来不正当竞争问题。平行进口的专利产品,在质量、品牌和外观等方面均与专利权人的商品无异;因而平行进口商无须付出任何宣传费用便能够无偿使用专利权人此前打造的良好产品形象和声誉为其销售平行进口产品服务,有不正当竞争之嫌。
面对新形势,我国企业在不断提高自身创新实力的同时,还需要关注以下几点:
(1)利用平行进口机制,降低成本。平行进口为我国企业使用专利产品提供了更加廉价的通道。
(2)优化定价策略。对于拥有海外市场的企业,应该注意同类产品在国内外的差价,避免产品被平行进口回流到国内市场,进而与国内销售渠道形成竞争的情况。
(3)许可专利权时需要更加审慎。我国的专利权人在将自己的专利许可给他人使用时需要考虑到潜在的平行进口风险,必要时可以根据需要在合同中加入限制性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