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atSnap智慧芽首席分析师 贾郡
中国有个成语叫“云泥之别”,用来形容极大的差距,大到一个在天上、一个在地下。有趣的是,今天,这个夸张的表述却恰当地应验到一辆折叠车引发的争论上:它到底是“云马”还是“泥马”?
抄袭还是借鉴:这是个问题
2015年10月15日,位于杭州的云造科技有限公司隆重发布了一款名为“云马”的电动折叠车。然而第二天,网上就出现了一篇声讨“云马”的文章。文章以“大家好,我叫Matti”开头,之后就用了大量文字和图片来阐述为什么这个Matti觉得中国的年轻人还不够好。
云造科技随后发文回复了Matti的指责,承认在“云马”的调研阶段确曾看到过Matti设计的STIGO折叠电动车,但否认了抄袭。云造科技表示,自己能够“很清楚的界定什么是借鉴,如何是抄袭”,其折叠车“并无任何专利上的侵权行为”,而且也对“车的各个部件和结构的创新”申请了一系列专利。
事实很明确:云造科技看到过Matti设计的折叠车,然后发布了一款类似的产品。全部的争议所在就是:云马折叠车是否抄袭了Matti的设计?
这确实是个非常棘手的问题。我们不能直接因为两者相近,就判定存在抄袭。技术界有个“发明成熟时间”规律,这个规律指出:一旦某个人做出了一项特定的发明,其他人也有可能在很短的时间里做出同样的发明。在现实中,牛顿和莱布尼茨的微积分之争、马可尼和特斯拉的无线电之争、贝尔和格雷的电话之争,都支持这个规律。
尽管云造科技声称有“很清楚的界定什么是借鉴、如何是抄袭”的方法,但我们却没有同样清楚的标准来判断云马折叠车的诞生是抄袭、借鉴、还是致敬。不过,我们可以重点关注专利和专利侵权的问题,这是个惩前毖后、继往开来的大问题,而且确定性相对更高。
原创证明?专利的不能承受之重
关于专利,我们应该首先澄清一个误解:专利并不代表原创。专利所保护的方案可以是原创性技术,也可以是在他人设计基础上的改进设计,还可以是针对特定产品外观造型,因此持有专利并不能自证原创。如果是在他人技术基础上做出的专利,则在商业化过程中仍有侵权风险。在这个意义上说,专利不是走向市场的通行证。
以“云造科技”为主体查询专利可以发现,从2014年8月19日至今,云造科技至少已经申请了15件专利,主要涉及折叠自行车的联网方式、充电技术、折叠结构。最主要的发明人是其创始人“邱懿武”。
通过PatSnap智慧芽专利平台对云马电动车的图像进行专利探索,还可以发现一系列电动车的外观造型设计,其中包括云造科技于2014年12月3日、2015年5月19日分别向中国和欧盟提交的专利申请。
看得出来,云造科技确实在云马折叠车的项目上花费了心思,从电动车的造型、零件,到折叠结构、联网终端都做了细心的设计。然而,持有专利并不代表能够实施专利。要确保专利可以实施,就需要判断是否有其他人在更早的时间申请了更基础的专利。如果存在这样的专利,云造科技就不能无风险地制造它专利中的电动车。
莫道不侵权:专利风险已浮出水面
云造科技在回应称:“在量产之前,我们就已经委托专利机构为云马X1做过专业的专利检索。结论是,它并无任何专利上的侵权行为,包括在欧盟地区。”
广义上说,专利包括结构专利和外观专利两大类,不同类型的专利侵权标准也不同。前者是从技术人员的角度判断争议产品的设计是否与专利方案相同;后者是从普通消费者的角度判断争议产品的整体造型是否与外观专利构成混淆。出于法律风险的考虑,产品在设计、制造、量产、上市的各阶段,通常都会进行专利检索,以便及时评估和排除专利风险。
云造科技所说专利检索是在量产之前进行的,那至少已是两三个月之前的事了。当时或许没有发现专利风险,但是就在2015年10月14日、15日,即云马折叠车发布的当天和前一天,两件在美国和欧洲公开的专利却可能颠覆当初的结论。这两件专利是STIGO公司对快速折叠电动车提出的保护,发明人中都有一个叫做Matti的爱沙尼亚人。而在2013年10月4日,STIGO公司还获得了一项折叠车的外观设计专利。
对比云马电动车和Matti专利发现,两者仅在车轮护罩和车身装饰的细节上存在差异,其主要部件和配置完全一样,这很难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构成区别;而在车身的折叠功能上,两者都采用车梁和承重架的转轴联动实现,其相似程度之高,非常可能造成侵权。所幸的是,目前Matti专利在欧美还没有获准生效,因此暂时不会限制云马电动车在国外的销售。
既然在欧美有专利风险,那么中国市场怎么样?
从已经公开的专利信息看,Matti专利最早是2014年4月11日在欧洲提交的,其美国专利申请是在2015年4月8日提出的。按照中国相关规定,如果STIGO在中国提交了相同的申请,其专利应该在最早申请日起的18个月后公开。这样计算,本月之内就可以看到这项专利有没有到中国申请、即云马电动车在国内市场是否安全。
创新创业:拿来主义须慎行
创新创业是时下的热门话题,而借鉴西方科技产业的成功范例则是一个流行的做法。之所以流行,是因为这样做既容易让投资者认可其商业模式,又可以充分发挥跟随者优势、避免在研发和推广中走弯路。
拿来主义当然好,但也需要“运用脑髓、放出眼光”、谨慎地拿,也需要仔细分析拿来的东西可不可以用。如果拿来的是商业模式,借鉴的是经营方法,通常是没有问题的;但如果挑选的是产品方案或具体结构,恐怕就会落入专利、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陷阱。那时,再好的产品也会从云端掉落到泥沼,收到的回报远远抵不上最初的投入。
知识产权风险,尤其是专利风险,总是要等要专利申请被实际公开之后才能浮出水面。在这之前,只能通过专业经验、风险评估来判定那项外国设计有没有可能申请专利,以及能获得多大程度的专利保护。比如,在云马电动折叠车的例子中,Matti早在2013年10月就申请了折叠电动车的外观专利,这就非常明确的显示了设计者的专利保护意识。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非常谨慎地设计产品,以求避开对方专利的保护范围。
回到这个争议的话题上来。不管当初云造科技采用了什么标准来界定“借鉴”与“抄袭”的差别,也不管他们在主观上是抄袭、还是借鉴,事实是这个“年轻的创业团队”刚刚发布产品就遇到了严重的专利风险。可以采取的弥补措施非常有限:或者大幅度修改产品设计,或者祈望Matti的专利没有在中国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