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下电商平台责任承担问题论坛实录

  来源:知产力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产业进入蓬勃发展阶段,电子商务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正实现着“互联网+”的宏大构想,成为推动我国科学发展、促进经济转型的新经济增长点。但截至今日,相关电子商务法尚未颁布,而在电商实践中又客观存在着各种侵犯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现象等。为此,电子商务平台作为互联网时代既重要又特殊的一个行业,其平台节操、行业自律、法律风险一直是大家争议的热点。

  基于此,10月30日,由知产力联合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律与发展研究基围绕“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这一主题,邀请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的司法机关代表,北京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高校学者代表、以及京东、唯品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等产业界的代表共三百余人齐聚北京,共话电子商务立法、电子商务平台法律责任、司法审判实践等焦点问题。

  行 业 现 状

  随着电子商务爆发式增长,电子商务给消费者带来巨大的便利和实惠,但另一方面,在网络销售环境下,由于消费各环节被物理空间隔离,带来信息的不对称,网络售假成为电子商务领域面临的挑战。

  今年3月份,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一份名为《2014年度中国电子商务用户体验与投诉监测报告》中显示,2014年“中国电子商务投诉与维权公共服务平台”共收到全国用户电子商务投诉累计约十万起,较2013年累计增长3.3%,其中网购投诉占到近一半,占百分之47.6%,尤其在电商周年庆、双十一等各种促销季节是用户投诉的高峰期,报告显示电商行业售假问题严峻,网络售假成为年度网购热点投诉问题之一,占到网络投诉问题的11.69%。同时,《2014年度中国电子商务用户体验与投诉监测报告》中显示,电商平台是用户投诉的热点。

  网上购物仅能通过网上卖家提供的间接信息,而这些间接信息更容易伪造。网下购物消费者在买到假货后可以采取面对面与卖家沟通维权,而网上购物存在物理空间的隔离,消费者只能采取间接维权的方式进行,维权难度大。因此在网上假货产生的根源是信息不对称和信用制度的不健全。

  平台模式是网络经济的发展趋势,交易平台连接买方和卖方,作为连接消费环节中各种物理隔离的纽带,平台在打击网络售假中能够做什么,应当做什么,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平 台 界 定

  在研究网络交易平台在网络售假中的责任问题,首先应当对两个概念进行界定,第一,明确“网络交易平台”是什么,第二,什么是我们所说的“假货”。

  从案件审理司法实务来看,电子商务平台的法律属性,以及对其平台上信息应履行的义务、应担负的责任,应当由其所提供的具体服务模式所决定。按照交易主体的不同将电子商务平台具体细分为,企业之间(B2B)、企业和消费者之间(B2C)、消费者之间(C2C)。根据商业模式的不同,又具体细分为:B2C——网上商厦(web mall)、B2C——网上商店(Web store)、B2B——网上交易市场(web trade market)、B2B——网上交易(web business)、C2C——网上个人交易市场(web market for consumers)。

  随着互联网电子商务商业模式的不断创新,平台在交易中扮演的角色更加多元化复杂化,但从根本上仍可以分为,作为交易主体和作为交易渠道,两个基本类别,在这两个大类别下面衍生出更多的经营模式,平台介入交易的程度不同,平台的注意义务也就不同,相应的责任也就不同。

  国家工商总局发布2014下半年网络交易发布商品定向监测各购物网站的检测结果看,聚美优品属于网上商店(B2C)模式,从发展趋势看是整合型;京东分为自营和非自营两个部分,自营部分属于网上商店(B2C)模式,非自营部分属于网上商厦(B2C)型,从发展趋势上看,也属于整合型;天猫商城属于网上商厦(B2C)型,从发展趋势上看,属于交易型;淘宝属于网上交易市场(C2C),从发展趋势上看,属于交易型;ZOL商城属于网上商厦(B2C)类型。尽管受样本数量影响,但从总体上来讲正品率B2C>C2C,零售商>网上商厦>网上交易市场,整合型>交易型>信息型,正品率和平台的经营模式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平台介入交易程度越高,对交易的控制能力越高,其正品率也相应较高。

  专 家 观 点

  在本次论坛中,北京大学法学院薛军教授就“中国电子商务立法的进程以及电商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思路”为主题做了专题报告,薛军教授表示,电子商务立法的主要特点包括,第一,从立法思想上来讲,基本确定了十二字方针,“促进发展、规范秩序、保障权益”。这三者结合在一起是为了在规范和发展过程当中也要体现对各方权益均衡的保护,例如电商平台的责任是最能够体现如何均衡各方主体对于权益诉求的问题。第二,从立法性质上来讲,期望是实质性的立法,而不是表态性的立法,应该提供一些能够解决具体问题的规范性内容,是法院可以直接拿来做裁判依据的内容,而不是一个政治宣示性的促进法。第三,电子商务法需要跟现有的法律体系有很好的衔接和发展,在具体问题的设置上和规范模式上会逐渐体现出来。比如关于电商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问题,就要与我们国家的侵权责任法36条确立的规则要有一些继承,同时有所发展,或者实务上体现比较多问题的要具体明确,这是我们立法的主要指导思想。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宋鱼水法官则从司法的角度谈到了应该如何促进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宋法官表示,从司法的角度来看,大家认为送达、证据、裁判和执行这四个问题是最难的问题。一方当事人诉讼到法院的案件首先要送达对方当事人,其次在双方当事人都能应诉的情况下展开诉讼双方之间的诉辩工作,所以送达是整个工作的基础。而证据是裁判的基础,诉辩双方围绕证据展开交锋,但司法面临的证据困惑不亚于送达难。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一旦是完全依赖于逻辑分析,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相差很远的情况下就会出现判决结果上一方当事人难以接受,因而会存在执行难的问题。为了确保我国电子商务市场有更好的发展,我们应该总结传统市场中我国企业存在的法律问题,特别是知识产权领域存在的基础问题,搭建基于信誉和产品的电子商务市场,用法律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建议在司法案例中努力促进案例规则的传播。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黄武双教授表示,电子商务交易责任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归根到底还是我们怎么认识交易平台的属性,交易平台的属性就决定了其平台义务的标准。在法律上判断其过错责任,就讲到明知和应知的问题。具体而言,交易平台应承担的义务应该包括,事先提醒、身份的审查、信息过滤、事后监管、信息披露等义务,以及对于重复侵权的惩处措施。从司法实践来说,诉前保全在中国法律层面是一个单方启动的程序,然而法院仅凭单方的证据很难确定,可借鉴美国和欧洲的做法,诉前禁令是双方的,在诉前禁令之前设置一个临时禁令5-10天有效期,让对方参与庭审,参与抗辩。

  品保委法律委员会副主席于帮清从企业角度谈到:“割韭菜”式维权方式何时休,这在很大程度上也反映了目前品保委200多家企业会员的心声,中国很多的权利人也会面临这样一种困惑。这种“割韭菜”的主要诱因就是大家讨论的避风港原则,而在法律适用中存在的困难和难点包括:什么是合格有效的通知?概括性知道和具体知道的标准是什么?必要措施是否适当和有效?对于消费者来讲,要有杜绝山寨产品的心理。对于卖家来讲,他们更多的是要树立诚信经营的意识,不走捷径。对于政府而言,除了理性监管,还应建立更严格的诚信监管体系。法院则可以发挥案例影响和教育的功能,大幅提高侵网络卖家和平台商的侵权赔偿责任,产生威慑力,这对净化网络环境是非常有帮助的。

  京东集团法务部知识产权主任范艳伟就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表示,以京东为例,平台上既有自营商品,也有第三方的商家销售的商品。在知识产权保护中也存在的一些困惑,首先是把电商作为一个网络服务提供者,这样一个定位是否合适?第二就是电子商务平台因“知道”而构成过错,其实这是我们最困惑的地方,我们怎么算是存在侵权行为呢?在这个知道过程中,权利人应该做什么呢?第三就是电子商务平台方的审查义务,我们的义务要履行到什么程度,怎么样去履行,如果说履行不当的话会有什么样的后果,我们在法律法规和一些意见中很难找到特别清晰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总结了一下电商可以采取的行动主要是四个方面,也是权利人比较关心的问题,包括事前严格审核、事中的谨慎巡查、事后及时处理,最后就是协助线下打假。

  因此,我们在面临了诸多困惑和纠结很久之后希望借这次机会跟立法的专家、领导探讨一下,我们建议,首先需要明确界定电子商务平台方的地位,电子商务平台应为特定类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并不是所有适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法规都适用于电子商务平台。第二是明确电子商务平台对侵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知道”的主观要件,包括对“权利人通知”做出细化要求。第三是赋予电子商务平台方一定的审查义务。第四允许平台方要求权利人提供一定的资金担保。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二庭庭长张晓津法官就电商平台的注意义务说道,关于网络交易平台引发的纠纷很多,其中,电商平台的审查能力是必须要考虑的一个因素。在认定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法律责任的时候,所谓事前审查义务是要审查什么?审查到什么程度?我们这里面必须要看所谓的审查要防范侵权的成本有多高,对于电商平台来说,成本支出是不是占到合理的份额,技术能力是不是能实现,非常高的技术监控侵权,对于平台运行来说成本有多大。我们希望电商平台应该是用主动的姿态,思考如何利用新的技术去履行作为电商平台的义务。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袁伟法官则从电商平台侵权的诉讼管辖问题谈到,涉及电商平台的案件从源头上是看当事人和代理人选择什么样的维权方式,当你选择诉讼解决的时候,各种案件有不同的处理方法。涉及电商平台的管辖依据,主要是看当事人起诉的理由是走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第二个方面就是如果当事人选择侵权之诉,其中侵权行为地的确定,在民事诉讼法解释当中存在较多争议。另外,很多人都探讨过,能不能把网络收货地作为连接点,网络购买的收货地实际上是合同履行地,同时也是被动侵权行为的销售地,想用这种方式作为一个管辖连接点。作为裁判者来讲,如果支持了这种意见,对整个中国的管辖制度影响太多。销售地我们只能理解电商平台自己服务器的所在地,货物的发货地,而对于买售方的货物运输地不能被理解为销售地,这个解释只能说通过我们现有的对于民事诉讼法解释的文义理解推理出来。这个探讨可能还要持续一段时间,希望能够反映到立法者之后,可以给一个明确的答复。

  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高级合伙人朱志刚对于网络商标侵权案件中的协助侵权责任问题谈到,结合网络服务商提供的技术和服务内容,至少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应该认定网络服务商是明知的,第一种就是从网站的商标侵权行为中直接获利,比如说约定分成。第二种是提供一些增值服务,这些增值服务足以使网络服务商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比如说主机托管商提供一个服务可以代管网站的运营,应知的情况是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主观上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客观上业提供了便利条件,因此要承担共同侵权责任。针对域名注册商,如果权利人发通知到域名注册商其现在服务的网站存在侵权的行为,域名注册商仍然进行了域名的续费和解析,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引用《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二款,在应知的情况没有采取必要措施的,进而承担共同的侵权责任。而针对域名注册人应承担什么样的侵权责任,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域名持有人一旦实施了注册运营的民事行为,就应该有义务去监管注册域名指向网站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如果发现网站存在侵权行为的时候,有制止侵权的义务,域名注册人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要承担连带的责任。

  北京市品源律师事务所李靖律师就如何提高电商的知识产权服务谈到,第一是要做好前期风险提示,包括电商企业未经过法定程序获取知识产权权利带来的风险、缺乏有效的可行的内部保护机制、雇员的不当行为导致电商企业知识产权被侵犯以及信息匮乏、滞后带来的风险因素。因此需要电商平台对自身知识产权进行审慎的尽职调查,提前对可能出现的风险作出预案。二是协助好中期管理工作,因为除了可能存在被国家行政管理部门驳回的风险,还有可能遭到竞争对手等方面提起的异议、或要求驳回的情况。三是积极配合后期维权工作,一旦收到相关的律师函或者法院传票,首先分析对方意图,以及诉求何在,有助于制定正确的应对方案,采取有效的对策。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针对电商平台的法律责任问题谈到,平台的法律责任是电商平台发展的基础,也是立法和司法实务当中争议最大的问题,大量的案例,涉及的均是如何确定平台的法律责任。对于电商平台司法责任方面,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平台责任原则在其他单行法种不同程度被修正,并因此导致法律理解上的不确定性。此外,加大平台责任会带来的问题包括,第一,认定平台是不是应该承担责任,加入“应知”之后就会使认定有较大的不确定性。第二,就会导致互联网企业承担很多应该由政府监管承担的责任,增加企业的守法成本。第三,会改变游戏规则,会影响用户的行为选择和市场的结果。第四,不符合共享经济条件下建立科学的监管制度的内在要求。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石必胜法官就审理和电子商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中遇到主要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包括,第一,确定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尤其是赔偿责任的时候,要按主体还是行为确定责任。第二个问题为我们在判断被诉的电子商务的交易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责任的时候,尤其是赔偿责任的时候,法律依据是什么?第三个问题就是通知删除规则在电商的知识产权纠纷里面是不是适用呢?这些问题需要有一些基本的原则或者指导性的思想使得我们的判断尽量能够统一。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张晓霞法官提出了五个问题:第一,法官对释明的理解有待统一。第二,法律适用的路径需要循理。第三,对举证责任分配的再认识。第四,立法急需完善。第五,学术理论需要更加深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中关村法庭庭长李颖法官就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谈到,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电子商务中会有一个新表现,比如说传统的诋毁、虚假宣传、搭便车、侵犯商业秘密在一般的商务领域中哪怕线下也都会存在,只不过因为电子商务的特点,使得出现了一些新的特色。另外独有的表现形式的不正当竞争的问题,比如说刷好评、恶意差评或者恶意投诉、竞价排名、技术手段的诱导,用户资料信息的盗取等问题,这些可能都是体现电子商务特色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外,各种各样的电子商务模式的创新,以及业务发展过程中都会发生新的问题,过程中法官怎么在权益人的利益保护还有行为自由之间取得平衡,这可能是我们每个法官都需要考虑,都需要妥善把握的问题。

  目前,我国电商的发展处于一个比较领先的地位,很多规则我们需要基于实际情况敢于想象解决方案,这些方案能够妥贴的处理当事人的利益,又能够促进中国产业很好的发展,让消费者的福利在良性的竞争中得到一个推进,这就是成功的中国式的方案,而这个方案离不开司法、产业、法律服务者等社会各界的刻苦专研和辛勤付出。最后,再次感谢本次活动的主办方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律与发展研究基地为我们搭建了一个深入交流的平台,感谢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大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