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程序中证据的种类,异议程序中证据种类的要求

  一、异议程序中证据的种类

  异议书中的证据是用于证明异议主张的具体材料,对于认定异议理由的真实有效性,以及异议理由的成立与否,均起着至关重要的决定作用。商标异议案件通常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纠纷,其证据原则上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种类的规定,即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当事人提供证据应当以原件为主。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复印件,或者提交经商标局核实的复印件,我局可应当事人要求,在结案后将原件证据退还当事人。

  二、异议程序中证据种类的要求

  为保证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性,及有效地提高办公效率,减少不必要的人力、时间、物品等的损耗,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时,应当尽量做到以下几点:

  (一)所有证据须按内容顺序装订成册,并在证据前附证据目录。

  (二)证据使用纸张标准为A4复印纸或与该纸型大小相同的纸张。如证据原件尺寸不符,可通过粘贴或折叠的方法使之达到尺寸要求。

  (三)所有证据材料内容必须清晰、明确、完整,避免使用易破碎纸张。

  (四)证据形式以可装订的纸件为宜。

  (五)证据材料内容须与前述异议理由或答辩理由一一对应。

  (六)以相同理由针对不同商标同时提交的异议或答辩,可仅提供一份证据。但不同商标分别属于不同的被异议人,则可以提交异议证据正本一份,但必须按照被异议人的数量提交相应数量的副本。同时,必须说明其证据材料同时适用于第KXXX号被异议商标的异议或者答辩。当事人在不同时间以相同证据材料提出异议或者答辩的,仍应重新提交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