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保护形式有哪些,驰名商标有哪些权利限制?

  一、驰名商标的保护形式有哪些?

  现在世界各国对通过认定的驰名商标,大多采取特殊保护的形式,其表现大致有以下几种:

  (1)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按使用原则予以法律保护。保护的方式又包括了先使用权的保护和不予注册两种方式。

  (2)赋予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在一定期限内,享有注册的“专属申请权”

  (3)赋予驰名商标权人享有特别限期的排他权。

  (4)赋予注册的驰名商标权人在与他人先注册的商标发生冲突时,享有继续使用权。

  (5)放宽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设计上的显著性条件的要求。

  (6)扩大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做法有赋予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远远超出一般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将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大到企业名称上;以注册防护商标的方法扩大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

  二、驰名商标有哪些权利限制?

  驰名商标的保护与注册商标保护的不同之处主要是驰名商标可以延展其保护范围,可在未注册的领域进行保护,而一般的注册商标并不具有这种特性,因此可以说,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较普通商标有很大的扩展。然而,驰名商标同样是商标中的一种,这是一个无法否认的事实。虽然对驰名商标应当扩大保护范围,但是对驰名商标保护的范围同样不能超出一定的范围,这一范围就是当消费者利益与驰名商标权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平衡商标权人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保障消费者权益,不能因为要保护驰名商标而放弃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对驰名商标的限制应当从“动态”保护的限制、相对地域性的限制、效力范围的限制、合理使用的限制、驰名商标退化的限制五个方面来考虑:

  (1)“动态”保护的限制。我国《驰名商标保护条例》中规定对驰名商标的证明材料应当包括: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受保护的记录、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3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等相关材料。从这一规定来看,驰名商标的认定需要在消费者中达到一定的知名度,而知名度的认定与该驰名商标所有人所生产的产品有直接联系。产品质量好,则可以取得驰名商标称号,质量差则不能取得驰名商标的称号。在商品质量的动态变化中,商标是否驰名的认定也应当是动态变化的,不能采取一成不变的认定方式,这实际上是驰名商标认定上的限制。

  (2)相对地域性的限制。商标权利的取得是在一国内取得的,其专用权和禁用权都在一国内实现,驰名商标也不例外,对商标是否驰名的认定是在一国内得到的,这种认定是根据一国的法律所产生的,因此,这一权利的范围也只能在一国的主权范围内得到承认,一旦超出该国范围,商标是否驰名就应当由另一国进行认定。因此对驰名商标而言,商标是否驰名应当是有一定的地域性限制的。应当说,此种权利限制是商标平行进口在驰名商标上的体现。

  (3)效力范围的限制。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商标局针对某一商标作出的,对这一商标是否驰名的认定是在一定的产品或服务范围内的认定。比如海尔这一企业,其服务和商品范围包括了家用电器,家具等,如果商标局对海尔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其家电范围内的海尔商标,则海尔家具不能享有驰名商标的待遇。虽然驰名商标可以通过防御商标的形式,在其他领域内注册与驰名商标相同的商标,以此保护驰名商标。然而此种注册的本质是通过先注册的方式,让他人无法在其他领域使用与驰名商标标识相同的标识,这也就等于是承认了驰名商标在其他领域并不当然具有驰名的特征,而只是普通商标。因此,驰名商标一旦超出认定的范围就不再具有驰名性。

  (4)合理使用的限制。在前文中已经论述了商标应当受到合理使用的限制,这种合理使用包括了商标在商业和非商业方面的合理使用,驰名商标虽然和普通商标有所区别,但是不能否认的是驰名商标也是商标中的一种,商标的合理使用制度也应当在驰名商标上有所体现。

  (5)驰名商标退化的限制。驰名商标的退化是指驰名商标因其所有人管理不善或对第三人淡化行为的忽视,导致驰名商标所具有的显著性完全丧失。一旦驰名商标退化,其显著性丧失,则驰名商标就失去了其原来的意义,就从驰名商标变为一般商标,此时对该商标的保护也不能以驰名商标的保护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