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服务商标的注意事项,侵犯服务商标的行为有哪些?

  一、申请服务商标的注意事项

  服务商标的注册申请,必须严格按《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35——42类所列服务项目填报。如果在国际分类表中没有的内容按国际分类靠近的内容填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具体核定。

  同一企业经营若干服务项目使用同一商标,如果是经营同一类服务,只交一份注册申请;如果是跨类服务,应按类分别提出申请。例如,保险、金融属于 同一类,报一份商标注册申请即可,但保险与广告,属于两种不同的类别,应分别提出申请。同一企业既经营服务项目又经营商品,如果需要获得双重保护、应该分 别申请服务商标和商品商标。

  二、侵犯服务商标的行为有哪些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服务或者类似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在此类侵权行为中,最关键的是如何认定“使用”,《商标法》对此未作具体规定。由于服务商标区别的是一种无形服务,它无法粘贴于这种无形服务之上,在认定服务商标是否被他人使用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在现实生活中,以下两种情形可以认定为服务商标的使用:一是将服务商标张贴、悬挂在提供服务的场所或者印刷、粘贴于附赠物、促销商品上;二是将服务商标悬挂、张贴于服务场所以外的建筑物、公共汽车等公共场所,或者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等媒介中进行广告宣传。

  (二)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服务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服务注册商标标识的。

  (三)在广告宣传,或者在附赠物、促销商品上,将与他人服务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自己 的商号、名称、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四)故意为侵犯他人服务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五)给他人的服务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