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关于商标事务所代理工作的意见
【颁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工商[1990]168号
【颁布时间】 1993年03月27日
【实施时间】 1993年03月27日
【效力属性】 有效
关于商标事务所代理工作的意见
1993年3月27日
1.指导委托人按规定填写代理人委托书。
2.申请书件的填写应按规定认真填写,要求附送的书件、证明、清单应齐全、清楚。
3.商标事务所代理的商标注册申请、变更、转让、补证、续展申请等商标事宜,必须由商标事务所报送,不得交由委托人或他人代送。
4.送达商标局的各种申请书件,必须递交至商标局接待室。
望各地商标事务所按以上要求努力做到代理工作规范化。如不能按以上要求完成代理工作并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商标局将停止其代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