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是我国商标主管机关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商标注册用商品或服务国际分类》为基础,总结我国长期的商标审查实践并结合我国国情而形成的判断商品和服务类似与否的规范性文件。该表对类似商品的划分就是在综合考虑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销售对象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的。因此《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参考。商标注册申请审查,强调标准的客观性、一致性和易于操作性,为了保护执法的统一和效率,商标行政主管机关以《区分表》为准进行类似商品划分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商标注册和管理,是符合商标注册审查的内存规律的。
但是,商标和服务的项目更新和市场交易情况的不断变化,类似商品和服务的类似关系不是一成不变的,而商标异议、争议是有别于商标注册审查的制度设置,承载不同制度功能与价值取向,更多涉及对民事权益的保护,强调个案性和实际情况,尤其是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更强调司法对个案的救济性。在这些环节中,如果还立足于维护一致性和稳定性,而不考虑实际情况和个案因素,则背离了制度设置的目的和功能。
因此,在商标异议、争议和后续诉讼以及侵权诉讼中进行商品类似关系判断时不能机械、简单地《区分表》为依据或标准,而应当考虑更多实际要素,结合个案情况再行认定。
区分表的修订有其自身的规则与程序,无法解决滞后性,也无法考虑个案情况。把个案中准确认定商品类似关系寄托在《区分表》的修订是不现实和不符合逻辑的,相反个案的认定和突破才能及时反映商品关系变化,在必要时也可促进《区分表》的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