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必须是自主使用

  权利人就未注册商标主张权利的,其自身必须将所主张权利的标识用作商标,也即具有当作商标使用的意思。倘若他人以某种标识指称其商品,而本人并无将其用作商标意图的,他人的指称并不当然使该被指称者享有商标权利。简言之,他人的指称行为只是一种客观事实,而本人必须在具有意图和使用行为时,才会创设权利。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企业名称或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简称。【参见索爱、伟哥商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