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直接起诉违法使用在先,商标注册在后的商标侵权行为

  如果实质内容失去正当性,个人不能通过形式获利。

  一种构成对在先民事权利的侵犯的行为,除非法律另有明确例外性规定,不能因获得某种形式上、程序上所谓的合法授权而改变其侵权行为的性质。对于在获得所谓有合法授权之前就存在的行为,已经可以认定构成对他人民事权利侵犯的,更不能因其事后获得所谓合法授权而改变其侵权行为的性质,行为人不能因此就可以逃避其应当承担的侵权民事责任,更不能因此而继续进行有关侵权行为。

  对于那些实际使用行为在先而获得商标注册在后的被诉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并对获得商标注册前后的全部被诉侵权行为一并作出审查判断。

  目前法院并不直接受理注册于相同类似商品上的相同近似商标间的侵权诉讼,但是从法理或者法律逻辑上进行分析,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仍然属于民事权利间的冲突,在性质上属于民事争议,那当然可以适用民事诉讼处理。换言之,在法理上不存在障碍的情况下,采取不予受理的态度显然更多是出于政策上(维护现有的商标全国集中授权制度)的考量,尤其是着重于效果上的考虑。从长远来看,在条件成熟时完全可以给予此类纠纷直接民事救济。【详见鲁沃夫RUHOF商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