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近似判断的三类原则

  商标近似是法律概念,而非简单和事实判断。从法律意义上,商标近似至少有三种情况:

  一是比对的两上商标均不具有太高的知名度,对此通常按照音、形、义等自然因素进行整体的比对,这种近似更接近事实上的近似。

  二是比对的两个商标具有旗鼓相当的较高知名度,且通常都具有深厚的使用背景,构成近似的比对就不限于自然因素,而考虑其实际使用背景等深度因素。

  三是比对的两个商标知名度较为悬殊,此时通常采取比较主要部分(在商标法意义上,商标的主要部分是指最具商品来源的识别性,最易于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相联系起来的商标构成要素【参见“长城红酒”、“秋林”商标案】)决定其近似性,而不采取整体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