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商标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

  一、商标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表明,一般情况下行政案件是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用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对此,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商标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八项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所有涉及到财产权的处罚不服,都可以提起诉讼。就商标行政诉讼案件讲,根据商标法及其细则规定,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列7项行为处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a、使用商标的商标商品粗制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b、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没有使用注册商标在市场上销售的;

  c、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

  d、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8条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的;

  e、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

  f、对有毒、有害并且没有使用价值的商品予以销毁的;

  g、封存或者收缴商标标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