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犯罪的犯罪构成,商标犯罪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

  一、商标犯罪的犯罪构成

  (一)犯罪主体商标犯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犯本罪的自然人是指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包括领取工商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也包括其他未领取工商执照的个人。同时犯本罪的人要求有较高的识别能力和智力水平,因此精神病患者也不可能是构成本罪的主体。根据《刑法》第30条的规定,单位犯罪中的“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二)主观方面本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大多数情况下,行为人所持的故意是直接故意。但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也存在行为人(单位)只收取“挂靠费”、“管理费”而对其他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放任的情况,此时该行为人(单位)所持的故意为间接故意。过失的主观状态一般不构成本罪,例如,对于“指定印刷商标单位”来说,由于疏忽大意等过失行为印制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不应以犯罪论处;对于“销售的行为人”来说,即行为人必须明知其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商标标识是非法制造的,如果是误认为是合法制造、销售的,不构成本罪。而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故意《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作了明确的界定,规定“明知”是指:

  (1)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2)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4)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三)侵犯的客体

  商标犯罪侵犯的是一个复杂客体,即国家对注册商标的管理制度,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同时也严重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此外,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使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流入了消费领域,还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客观方面商标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注册商标管理的法律法规,未经他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销售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商标犯罪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

  1、假冒注册商标罪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根据《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情节特别严重”是指: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214条的规定处罚。根据《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销售金额数额巨大”是指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

  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情节特别严重”是指:

  ①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②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