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构成侵犯商标权罪的情形,认定侵犯商标罪考虑的因素

  一、不构成侵犯商标权罪的情形

  侵犯商标权,工商局及海关都有权进行行政查处;但是构成犯罪的,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工商局及海关已经立案的,应将有关案件移送到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按照刑事案件的流程,由人民法院做出最终的判决或裁定。行为人使用的商标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商标权罪:

  1、行为人使用的商标仅在拼写上少了一个字母的;

  2、行为人只使用了组合商标中的一部分;

  3、商标权人没有正确使用其注册商标,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不完全相同,行为人假冒其实际使用的商标的。

  二、认定侵犯商标权罪考虑的因素

  1、行为人的背景因素。销售者从事销售活动的时间长短、规模大小,经营特定商品的时间、数量,销售者的经验知识、认识水平。

  2、商品本身的因素。看一定时期内某种商品的注册商标被假冒的情况是否猖獗,某种商品的注册商标是否同时也是驰名商标,某种注册商标的宣传力度是否较大并且已经为广为人们知晓等。

  3、销售行为前后的因素。行为人购进商品时的渠道是否正常、手续是否完整,对方是否给予了高额的回扣并缺乏注册商标的商品厂家的正规发票、收据等,行为人是否在非正常的时间、非正常的地点以非正常的价格销售,商品是否有相应的质量保证书、说明书等。[3]例如,销售商品的进价和质量明显低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商品的进价和质量的;根据行为人本人的经验和知识,知道自己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销售的商品从非正常渠道获得的,而这些非正常的商品在实践中大多是伪劣产品,这些都可以作为认定行为人“明知”的参考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