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商标专用权的法律性质?

  一.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

  出质人与质权人应订立书面合同 工商总局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出质人、质权人的姓名(名称)及住址;被担保的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出质注册商标的清单(列明注册商标的注册号、类别及专用期);担保的范围;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质权登记申请应由质权人和出质人共同提出

  工商总局规定,质权登记申请应由质权人和出质人共同提出。

  质权人和出质人可以直接向商标局申请,也可以委托机构代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应当委托代理机构办理。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出质人应当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一并办理质权登记。质权登记申请书中应当载明出质的号。

  申请质权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工商总局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

  ——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主合同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

  ——直接办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商标专用权的法律性质

  确定注册商标可以转让,它的重要前提是将作为一项财产权来对待,或者说商标专用权就是一种财产权。商标专用权之所以是一种财产权,首先它是一种智力成果,具有识别商品来源、保证商品品质、促进商品销售、表示商业信誉等特定的功能,这些功能与商标专用权结合在一起,使商标具有了商业价值,可以形成经济利益。如果商标不具有特定的功能,不构成商业上的价值,商标专用权当然不能成为财产权利。人们在商业上将一些商标的价值评估为几百万元、几千万元、几十亿元,正是商标专用权作为一种财产权的直接体现。商标专用权被承认为是财产权,虽然在国内、国外都有一个历史的过程,但在现代经济中已成为肯定的事实。

  商标专用权作为财产权,在财产的分类中是作为无形财产来对待的。人们所熟知的财产分类方式中,将财产分为动产与不动产、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等,这些分类方式在实际生活中被有条件地运用。在中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就将无形资产列为企业资产的一种形态,并具体表述为,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同时,在企业会计准则中对无形资产价值的核定做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