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行为可能承担哪些民事责任?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知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从上述条文可以看出,法律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作出了三种确定方式,相应的最高人民法院制订的司法解释又将这三种确定方式予以了细化:
一是在确定“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上,最高院在《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商标民事纠纷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无法查明该商品单位利润的,按照注册商标的单位利润计算。
二是在确定“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上,《商标民事纠纷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量减少量或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三是在确定“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上,《商标民事纠纷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同时《商标民事纠纷解释》第十七条又对第十六条中的“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的范围补充说明为,包括两项但不限于两项内容:“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对于赔偿范围中的律师费用,最高院在此后的2007年1月公布的司法公文--《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为《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意见》〕中作了进一步明确、从宽掌握的规定,明显有利于商标权利人权利的保护,该文件第13条规定:当事人为诉讼支付的符合规定的律师费,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综合考虑其必要性、全部诉讼请求的支持程度、请求赔偿额和实际判赔额的比例等因素合理确定,并计入赔偿范围。
上述规定中的律师费加以“符合规定的”的定语,较之于 《商标民事纠纷解释》第十七条中的“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明显放宽了适用条件,因为我国现实的情况是除了司法部以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甚至计划单列的城市分别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出台了有关律师收费的规定,其中不少经济发达地区的收费标准普遍高于国家有关部门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为了贯彻私法自治的原则,充分保护商标权利人,《商标民事纠纷解释》并没有规定上述三种赔偿数额的确定方式为依次递进,而是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选择的计算方法计算赔偿数额(见第十三条),这样使得权利人可以选择最有利于举证、最充分赔偿的计算方法,同时还允许权利人与侵权人执行协商确定赔偿数额,较好的贯彻了意思自治的原则。
商标侵权进行民事赔偿时要注意什么?
首先是对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应予以确定系侵权行为但是其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按照《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是侵权民事赔偿中所涉及利润,应当是不含应缴税费的纯利润,而不是毛利润,理由是即使是权利人合法生产,亦要缴纳税费。
最后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具体形式不一而足,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状况具体分析,承担责任的形式也相应不限于上文所述,如最高院公报案例中的天津狗不理包子饮食(集团)公司诉哈尔滨天龙阁饭店、高渊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再审案,最终判决原告胜诉,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中有:天龙阁饭店和高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摘掉悬挂于天龙阁饭店门前的牌匾并予以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