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名称对注册商标的抗辩,通用名称对注册商标的抗辩

  一、药品名称对注册商标的抗辩

  药品名称同时又是注册商标,他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药品上使用该药品名称的,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但前提是不能突出使用该批准备案的药品名称。其理由是:

  第一,药品名称与药品注册商标发生冲突是我国药品管理制度与商标注册制度之间的不协调造成的,作为当事人来说,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

  第二,允许将药品名称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会造成药品生产者对该药品的垄断,是不公平的,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二、通用名称对注册商标的抗辩

  区分通用名称还是商标的关键是功能区分:其功能是区分不同商品还是区分相同商品来源。

  (一)认定通用名称要把握如下几点:

  1、在先权问题;

  2、使用者是否为恶意:实践中考察名称是否为突出实用;

  3、判决商标侵权是否会造成双方巨大利益失衡;

  4、相关行业协会态度;

  5、相关公众:是否为相关公众即相关消费者、生产者、销售者都需要使用的产品名称;

  6、通用名称是否在使用中出现第二含义即具备了作为商标的显著性,如果有一个企业长期使用的某个商品和服务的专用名称,尽管属于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用作商标的标志范围,但是经过长期使用,产生所谓的第二含义,或者说通过使用产生了显著性,符合了商标注册的条件,就可能被核准注册;

  7、我国有关部门制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行业产品或商品目录、《国家药典》中规定的产品名称。

  (二)通用名称抗辩具体理由:

  1、通用名称使用中没有获得显著性;

  2、是约定俗成的商品通用名称,且使用地域范围广泛;

  3、作为商标组成部分的通用名称,构成正当使用;

  4、含通用名称的商标权人无权阻止其他人也将通用名称作为商标的一个组成部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