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侵权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商标侵权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在我国商标法中主要表现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2、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3、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这四种侵权行为都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其最直接的后果是导致商标权人经济利益的损失,这种损失是因为商标侵权人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流入市场使商标权人商品销售减少造成的。这些直接的经济损失是商标权人可以直接了解到的,但商标侵权造成的隐性损失影响更大、时间更长。
商标侵权行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商标侵权的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
(2)赔偿损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侵权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注: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4)赠礼道歉。
商标侵权的行政责任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商标侵权的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对商标侵权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造成恶劣影响的,依照《刑法》第213条追究刑事责任。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个人销售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销售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214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套)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商标标识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依照刑法第214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