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原则,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方法

  一、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原则

  人民法院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着性和知名度。

  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

  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

  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

  二、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方法

  认定类似商品要综合考虑与商品有关的主要因素。认定类似商品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生产部门是否相同;

  2)商品的功能、用途是否相近;

  3)生产工艺或原材料是否相同或相似;

  4)是否为成品和部件的关系,一般专用部件与成品判为类似,例如自行车架与自行车,通用部件与成品不判为类似,例如电动机与剃须刀;

  5)销售渠道和消费群体是否相同或相近,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由同一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认定类似服务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他们提供的方式、目的或地点是否相同或相近;

  2)他们提供服务的项目是否相同或相近;

  3)他们的消费群体是否相同或相近;

  4)他们的营业范围是否相同或相近;

  5)一般是否为同一经营者提供。

  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商品的制造、销售与服务的提供,一般是否为同一经营者所为;

  2)商品与服务的用途是否一致;

  3)商品的销售场所与服务的提供场所是否一致;

  4)消费者的范围是否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