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日起新商标法开始施行,由此引起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纠纷案件审查范围发生变化,合肥商标律师在此为大家一一解读:
商标驳回复审,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商标局审查驳回后,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对原案的复查审议。启动商标驳回复审的条件:1、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人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的原申请人,其他人不具有申请资格。2、驳回商标复审申请,必须在法定时限内提出。3、驳回商标复审申请的内容,必须是被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确切内容,复审理由必须针对商标局驳回理由。否则,该复审申请则被视为无效。4、申请驳回商标复审,必须将《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和《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二份寄送商标评审委员会。5、交纳商标评审费。
商标争议,是指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争议,即两个注册商标所有人之间因两商标相同或近似所产生的商标权利的争端。申请商标争议必须具有以下三个条件:1、申请争议的人必须是商标注册人,而且商标核准注册的日期先于被争议人商标核准注册的日期。2、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必须是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3、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核准的图形、文字或其组合必须是相同或者是近似的。
商标异议复审是指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商标异议裁定不服,依据《商标法》第33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裁决的案件。
商标撤销复审是指当事人对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的规定依职权主动撤销注册商标或对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的撤销请求做出是否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裁决的案件。
商标权无效是指商标不具备注册条件但取得注册的,依法定程序使商标权归于消灭的制度。依各国通例,宣告无效的事由通常为:①违反商标构成的绝对条件;②与在先权利冲突;③损害驰名商标。无效宣告程序由行政主管机关或者法院依法进行,被裁决无效的注册商标,其注册的效力应视为自始无效。在无效宣告制度之外,撤销注册也可使商标权归于消灭,但撤销注册的理由要么是注册商标未满足使用要求,要么是该商标丧失了其显著特征。撤销注册与无效注册的效力不同,撤销某一商标的注册,该注册仅从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终止效力;注册无效的,无效决定的效力具有追溯力,为自始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