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商标合理使用,商标合理使用的侵权抗辩

  商标侵权案件中的不侵权抗辩事由包括商标合理使用抗辩事由。其中,商标侵权商标的合理使用是指商标权人以外的人在一定条件下,以叙述性使用、指示性使用等方式善意使用商标权人的商标而不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专利权和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一样,商标合理使用是一种重要的侵权抗辩事由。

  《TRIPS协议》第十七条规定,成员可规定商标权的有限例外,诸如对说明性词汇的合理使用之类,只要这种例外顾及了商标所有人及第三方的合法利益。该条是对合理使用制度的原则性规定。很多国家均对商标的合理使用做出了规定:美国《兰哈姆法令》的第33条规定了商标的合理使用,将并非作为商标、而是对有关当事人自己的商业上的个人名称的使用,或对该当事人的产地有合法利益关系的任何的个人名称的使用,或对该当事人的商品或服务,或其地理产地有叙述性的名词或图形的使用,作为合理使用。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L713-6条规定,商标注册不妨碍在下列情况下使用相同或者类似的标记:(1)作为公司名称、商号名或者牌匾,条件是该使用于商标注册之前,或是第三人善意使用其姓氏;(2)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用途,特别是作为附件或者零件的用途所必须的附件,以便不致混淆其出处。 此外,德国商标法第23条、日本商标法第26条等都对商标合理使用作出明确规定。

  我国对商标合理使用的规定体现在2002年9月实施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该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