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商标侵权的行为有哪些,商标侵权的抗辩理由是什么

  一、构成商标侵权的行为有哪些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侵犯商标权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相同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可能造成混淆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由于故意实施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企业往往具有较大的隐蔽性,销售商标侵权商品的行为就成为我们最容易发现,也是最常见的商标侵权行为;

  3、伪造、擅自制造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加工、生产工具、生产技术或者经营场地等便利条件的;

  7、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作突出其标识作用的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8、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9、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宣传或者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10、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二、商标侵权的抗辩理由是什么

  1、通用名称对注册商标或非注册商标的抗辩

  如果商标是约定俗成的商品通用名称,且使用地域范围广泛,可以通过商标争议,要求商评委撤销原告的商标。

  2、药品名称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抗辩

  药品名称同时又是注册商标,他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药品上使用该药品名称的,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但前提是不能突出使用该批准备案的药品名称。

  3、对在先企业名称、中华老字号的正当使用

  商标和企业名称均属于商业标志的范畴,但分属不同法律保护、调整范畴。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维护公平、利益平衡和保护在先权利、是否产生消费者混淆、被侵权商标知名度等原则予以处理。

  4、对注册商标的其他合理性、正当使用。只要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正当使用,都可以作为抗辩理由。如我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5、销售商、普通贴牌加工方、商标标志印制方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我国《商标法》第56条规定了作为商标侵权被告的抗辩理由,即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而目前外贸“贴牌加工”引发的商标侵权纠纷,对于构成商标侵权的情形,应当结合加工方是否尽到必要的审查注意义务,合理确定侵权责任的承担。

  6、注册商标未实际商业化使用

  注册人或者受让人并无实际使用意图,仅将注册商标作为索赔工具的,可以不予赔偿。

  7、被告为自主品牌商标,构成近似的程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精神,对于自主品牌的商标,确实没有造成市场混淆,同时以技术对比形式考查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程度、考虑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的显著程度和市场知名度。

  8、停止有关行为会造成当事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失衡或有悖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实际上无法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精神,如果停止有关行为会造成当事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失衡,或者有悖社会的共利益,或者实际上无法执行,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利益衡量,不判决停止行为,而采取更充分的赔偿或者经济补偿等替代性措施了断纠纷。

  权利人长期放任侵权、怠于维权,在其请求停止侵害时,倘若责令停止有关行为会在当事人之间造成较大的利益不平衡,可以审慎地考虑不再责令停止行为。

  9、诉讼时效。诉讼时效超期,一般是被告的绝对抗辩事由。对于超过两年诉讼时效的侵权及赔偿起诉,原告必须证明被告侵权的持续状态。在此前提下,被告侵权成立,但是赔偿 数额则由起诉之日起向前倒推两年为限计算原告的损失或被告的获利情况。

  以上就是构成商标侵权的行为分类以及商标侵权的抗辩事由,希望对您有帮助。不管是商标被侵权还是因为合理使用商标被认定为侵权都会给行为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商业信誉的损害。因此,在经济活动中,经营者纪要维护好自己的商标,也要避免侵害他人的商标。对商标法律具体事项不了解的,可以先咨询专业律师以规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