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网融合”下机顶盒经营者著作权侵权的判定

来源:祝建军 | 赢在IP | 中国知识产权报 | 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案号:

  (2014)深龙法知民初字第1154号

  (2015)深中法知民终字第1269号

【裁判要旨】

  电视机顶盒经营者以给付互联网平台接入许可费的方式,向消费者提供能够播放来自该平台上影视作品内容的机顶盒,如已尽注意义务且主观上无过错,则不应与直接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情介绍】

  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乐视网公司)通过继受的方式取得电影《永不消逝的电波》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2013年10月,原告通过公证方式在被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深圳雷柏公司)的天猫网站上开的旗舰店,网购了一台“RATV”无线电视机顶盒。该机顶盒能够作为互联网与广播电视网的传播中介,将互联网上海量的影视作品,传送到电视机屏幕上进行播放。具体表现为:将该机顶盒与电视机通过物理线路连接,同时,机顶盒与互联网通过WIFI连接(而不是通过物理线路连接);使用时,打开电视机、机顶盒电源及运行控制开关,在WIFI状态下,将机顶盒与互联网络、电视机处于联网运行状态,此时,通过机顶盒所带的遥控器对机顶盒进行操作,在电视机屏幕上能够观赏到ICTV中国互联网站上的丰富电视节目。原告发现,该ICTV中国互联网站未经许可上传了电影《永不消逝的电波》。

  经查,被告深圳雷柏公司与被告未来电视有线公司(下称未来电视公司)签订《互联网电视业务合作协议》,约定,ICTV中国互联网电视网站由未来电视公司提供;未来电视公司向深圳雷柏公司提供符合互联网电视全国运营要求的播出控制平台和内容分发平台,并拥有全部视听节目内容的终审权、发布权和控制权,并保证在其平台上上传的视听节目拥有合法版权;深圳雷柏公司自行完成终端产品的研发、定价、销售与服务,并向消费者提供“三网融合”互联网电视终端产品;在合作期间,深圳雷柏公司就合作的互联网电视终端产品向未来电视公司给付平台接入许可费(ID授权费)。电影《永不消逝的电波》由未来电视公司上传到其互联网电视平台上。

  基于上述事实,原告指控被告深圳雷柏公司、未来电视公司共同侵犯其对电影《永不消逝的电波》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6万元。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享有对电影《永不消逝的电波》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来电视公司未经许可,将涉案电影作品上传到其管理、控制的ICTV中国互联网站电视平台上,供网络用户点播,该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电影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被告深圳雷柏公司在实行“三网融合”的试点地区向消费者销售电视机顶盒,并向公众提供ICTV互联网电视网络接入服务,但ICTV中国互联网站电视平台由被告未来电视公司管理与控制,涉案电影作品亦由该被告上传到该平台上,而被告深圳雷柏公司未选择与改变其所传输的作品,且在收到原告起诉状后已通知平台管理方审核与删除侵权影视作品,已履行了与其自身能力相适应的注意义务,其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未来电视公司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7月23日,深圳中院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评析】

  我国已将“三网融合”作为促进经济发展的新的方式。在推进“三网融合”的过程中,新类型的著作权纠纷频繁发生,本案即属于“三网融合”环境下引发的侵犯著作权的典型案例,颇值得研讨。

  一、本案无线电视机顶盒“三网融合”技术实现的基本原理

  “三网融合”新的传播技术是指原先独立设计运营的传统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业务相互连接、相互渗透,形成优势互补的新的传播技术和营利模式。对于很多用户而言,由于工作和生活节奏越来越快,闲暇的时间也越来越少,因此很多用户都没有时间观看传统的电视节目,本案被告深圳雷柏公司看到国家大力发展“三网融合”的新的商机,即自行研发了能够将互联网与广播电视网连接的“RATV”无线电视机顶盒,从而满足了广大用户以点播方式观赏海量电视节目的需求。

  互联网的特点是能够存储海量的作品内容,而且可以随意点播观看,但其劣势是无论PC端还是手机端,其内容显示屏都比较小,观众的视觉效果不太好;而电视机的特点是有高清晰和宽大的显示屏幕,观看的视觉效果非常好,但其劣势是播放的节目内容有限,而且必须要按照固定的时间进行播放。为了发挥互联网和电视网的各自优势,并实现优势互补,被告深圳雷柏公司研发的这款机顶盒,作为互联网与广播电视网的传播中介,能够将互联网上海量的影视作品,传送到电视机屏幕上进行播放,从而满足了消费者通过高清晰的、宽大的电视机屏幕来欣赏海量的影视作品内容的要求,这极大丰富了人们的业余生活。

  被告深圳雷柏公司研发的“RATV”无线电视机顶盒操作比较简单,具体表现为,在使用前将该机顶盒与电视机通过线路连接,同时,该机顶盒与互联网通过WIFI连接,在观看具体影视作品时,要先打开电视机、机顶盒电源及运行控制开关,在WIFI状态下,将机顶盒与互联网络、电视机处于联网运行状态,通过机顶盒所带的遥控器对机顶盒进行操作,即可在电视机屏幕上观赏来自ICTV中国互联网站上的电视节目。

  涉案ICTV中国互联网站电视平台由被告未来电视公司在经营,其经过国家主管机关审核批准,获得向用户提供符合互联网电视全国运营要求的播出控制平台和内容分发平台,并拥有全部视听节目内容的终审权、发布权和控制权,且承诺保证在其平台上上传的视听节目拥有合法版权。被告深圳雷柏公司通过向被告未来电视公司给付平台接入许可费(ID授权费)的方式,向消费者提供能够播放来自ICTV中国互联网电视平台上影视作品内容的“RATV”无线电视机顶盒。

  本案所涉电影《永不消逝的电波》即是由被告未来电视公司上传到ICTV中国互联网电视平台上的。

  二、涉案电视机顶盒经营者行为的著作权法定性

  本案原告乐视网公司起诉了两个被告,其中一个被告未来电视公司未经许可,将原告乐视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电影《永不消逝的电波》上传到其经营的ICTV中国互联网电视平台上,供网络用户点播欣赏,该行为侵犯了原告对电影《永不消逝的电波》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一审法院认定被告未来电视公司构成著作权直接侵权,符合法律规定。

  针对另一个被告深圳雷柏公司,该如何对其行为性质进行定性呢?对此,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一种观点认为,被告深圳雷柏公司与被告未来电视公司二者合作,共同向消费者提供电影《永不消逝的电波》的点播服务,构成共同侵权,应连带向原告乐视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未来电视公司未经原告乐视网公司许可,擅自提供电影《永不消逝的电波》的上传服务,该行为构成直接侵权;被告深圳雷柏公司仅提供与ICTV中国互联网电视平台的接入服务,其主观上不知道也不应知道被告未来电视公司上传的电影《永不消逝的电波》属于侵权作品,且在接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后,即通知被告未来电视公司审核并要求其从平台上删除涉案侵权影视作品,已尽了其应尽的注意义务,故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应当说上述第二种观点是妥当的。被告未来电视公司经审核取得ICTV中国互联网电视平台经营业务,并对上传到该平台上的影视作品的版权负责。被告深圳雷柏公司审核了被告未来电视公司的经营资质,并以向被告未来电视公司给付平台接入许可费的方式,向消费者提供能够播放来自ICTV中国互联网电视平台上影视作品内容的“RATV”无线电视机顶盒,其没有通过分工合作、共同获利的方式与被告未来电视公司共同实施涉案著作权侵权行为;同时,被告深圳雷柏公司无权选择亦无法改变该平台上所传输的影视作品的内容,亦无法审查该平台上某具体的影视作品为侵权作品,且在接到法院送达的涉案起诉状后,即通知被告未来电视公司审核并要求其从平台上删除涉案侵权影视作品,主观上没有过错,其亦不应承担帮助侵权的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