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律师代理的周黑鸭侵害商标专用权案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 2014 )合民三初字第 00048 号

  原告:周黑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湛家矶先锋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 78931557 一 8 。

  法定代表人:周富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军,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建星,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蜜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包河区笋湖路万达中心名宅 3 # l 一 2701 。

  法定代表人:黄志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方文香(系合肥市蜀山区三品周黑鸭熟食店业主) , 女, 1987 年 9 月 16 日出生,汉族,经营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西路与合作化路东南角安高广场裙楼地上第三层 3F0018 号,公民身份号码: 340823198709160822 。

  委托代理人:黄志强,合肥市蜜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周黑鸭食品有限公司诉称:其作为一家生产、销售型企业,主营熟食类产品。其中“周黑鸭”食品在国内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其上所使用的第 7936086 号、第 6313764 号、第 6716524 号注册商标曾分别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湖北省著名商标、武汉市著名商标。近年来,普通消费者多次询问在安徽地区的‘。三品周黑鸭”食品是否为原告制售,但原告“周黑鸭”食品从未进驻安徽市场,“三品周黑鸭”食品与“周黑鸭”食品无任何联系。经查实,“三品周黑鸭”为合肥市蜜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所运营品牌,目前该公司在安徽地区采用直营兼加盟的运营方式,被告方文香为其加盟商之一。

  原告认为,二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原告相同及近似的标识,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合肥市蜜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方文香承认其使用“三品周黑鸭”商业标识的行为侵犯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承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停止以任何方式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三品周黑鸭”等与涉案注册商标构成混淆可能的商业标识。

  二、合肥市蜜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完成对其自营及全部加盟单位的“三品周黑鸭”商业标识进行整改,最终整改标准以不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为准。

  三、二被告若存在违反前述承诺、隐瞒侵权范围及其他任何侵犯原告知识产权行为,其应向原告连带承担 50 万元违约金。

  四、二被告赔偿原告 10 万元整,该款项于调解协议生效之日支付 4 万元,余款于 2 沮 4 年 5 月 31 日前支付完毕。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 9800 元,减半收取为 4900 元,由原告周黑鸭食品有限公司承担。

  六、本协议书经原、被告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立即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 齐 东 海

  审判员 汪 寒

  审判员 张 宏 强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 份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