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与名人姓名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审查标准

  来源 | 超凡知识产权

  作者 | 李音

  浅谈与名人姓名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审查标准——以“苏菲麻莎SOPHIEMARCEAU”商标异议案为例

  本案要旨:

  自然人的姓名主要由文字或字母组成,在具有显著性且没有不良影响的情况下具有商标的可注册性。但是,公众人物由于在社会上具有较高的个人声望,他们的姓名在体现姓名权原有的精神利益之外,还表现出巨大的财产利益。若未经公众人物授权同意,将他们的姓名申请注册为商标,会给权利人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以及其他不良影响,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案情简介:

  2013年2月4日,法国籍著名电影明苏菲?玛索(以下称为“异议人”)以上海昂寇尔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申请的第10102703号“SOPHIE MARCEAU苏菲?麻莎”商标(以下称为“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其姓名权为由,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异议人是法国著名的电影明星,在世界范围内享有极高知名度,其对“SOPHIE MARCEAU”享有姓名权,他人无权对该姓名进行不当使用。而被异议商标主体部分与异议人姓名完全相同,次要部分则是异议人姓名的音译,被异议人未经授权将异议人姓名注册为商标,侵犯了异议人的姓名权。若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注册将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具有不良影响。商标局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支持了异议人的异议理由,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律师简评:

  本案的异议人——苏菲?玛索(Sophie Marceau),是深受法国乃至世界影迷喜爱的实力派电影明星,代表作品从《初吻》到《芳芳》,到《勇敢的心》,到《云上的日子》,再到《安娜卡列尼娜》、《仲夏夜之梦》、《卢浮魅影》,还有颠覆她以往形象的《007大破量子危机》、《超级女特工》等,风格不一。她塑造的桀骜不驯的伊丽莎白公主、个性十足的芳芳、天真可爱的Vic Beretton、硬朗帅气的特工路易斯、心狠手辣的邦女郎……无不让荧幕内外的影迷们深陷其魅力中。

  苏菲?玛索被法国男人誉为“永远挚爱”,她是“法兰西玫瑰”,她是“法国最美丽的女人”。很多时候,苏菲?玛索已经不仅仅是一个名字,而俨然已经成为一种潮流,一种美的代名词,甚至是一种信仰。她有着一双清澄、忧郁的褐色的大眼睛,仅此一眼,就令世界为之倾倒。作为欧洲首席性感女星,这位当代“法国最具代表性的女神”,兼有东西方的神秘与完美,极致清秀的面孔与修长性感的体态,浑身散发出一种让人无法忽视的迷人气质,犹如一曲悠闲的欧洲小调,总是那么令人魂牵梦绕。

  苏菲?玛索不愧为世界一流的璀灿明星,以其独特的个人魅力树立了新的标杆,引领潮流、倾倒众生。

  可见,苏菲?玛索属于国际知名人物是不可辩驳的事实。原《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这里的“在先权利”,包括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姓名权”。一般来说,自然人的姓名是区别自然人的文字符号和标记,主要是由文字或字母组成,绝大多数情况下符合申请注册商标的基本特征。然而,因公众人物在社会上具有较高的个人声望,“苏菲?玛索”这个名字已经远远超越了姓名权原有的精神利益,它还表现出巨大的财产利益。

  而且,异议人曾代言化妆品、珠宝、手表等国际时尚奢侈品牌,被异议商标“SOPHIE MARCEAU苏菲?麻莎”申请注册在“香精油”商品上,必然会使相关消费者联想到异议人苏菲?玛索,误认为该时尚类商品是由异议人直接提供或者经过异议人授权。如果相关消费者认为被异议人提供的同是时尚类商品的香精油与异议人相关,自然也愿意支付高昂的价格购买。如果将“苏菲?玛索”申请注册为商标,可能会给抢注人带来难以估算的经济效益,极大程度地误导公众,损害消费者权益,这不仅对异议人的利益和声誉造成严重侵害,对于市场竞争来说也显然是不公平的。

  因与公众人物姓名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不予注册或裁定撤销的案例不一而足。

  2001年10月,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成都某食品公司在鞋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第2007137号“金喜膳Jinxishan及图形”商标与韩国明星金喜善的中文译名近似,容易造成消费者误认,裁定驳回其注册申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认可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说法,认为将“膳”表现为左右两个不同色阶的部分,突出了“善”字,还以美女侧面图形进一步加强消费者的相关联想,易使消费者认为该公司与金喜善有某种联系,从而对产品来源产生误认,引起社会不良影响。该商标最终未获得注册。

  2006年8月,自然人郭晶以其申请在第25类商品上的“郭晶晶”商标系合理行使姓名权的行为,不会造成不良影响为由向商评委申请复审,遭到驳回。郭晶不服提起诉讼。法院认为该商标“郭晶晶”与我国著名跳水运动员郭晶晶的名字相同,指定使用在服装、游泳衣、游泳帽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标系经跳水运动员郭晶晶授权或者与其存在其他的联系,从而产生误导公众的不良影响。郭晶虽主张其曾用名为“郭晶晶”,但由于缺乏相应的证据,因此郭晶申请注册“郭晶晶”商标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尽管跳水运动员郭晶晶并非指定使用的“服装、游泳衣、泳帽”等商品的提供者,或并非与上述商品的生产商存在投资、许可等关联关系,但作为跳水运动员的郭晶晶是否使用她本人的名字进行商业化运作并不影响“郭晶晶”商标会造成误导公众的后果。所以,郭晶的相关诉讼主张并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关于第1132643号“张学友zhangxueyou及图”商标争议裁定书中认为:因争议商标文字与香港艺人张学友姓名相同,后者已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其姓名已为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类商品与后者所从事的演艺事业有密切联系,故在实际使用中易使消费者产生联想,将被申请人的上述商品与著名香港艺人张学友联系在一起从而发生商品来源的误认,并对著名香港艺人张学友个人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因此,虽然“张学友”为被申请人公司员工张学友的真实姓名,被申请人行使权利已超出合法的界限,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及香港艺人张学友的合法权益,具有不良影响。

  由上可见,目前的商标实践对于与知名人物的姓名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采取了较为严格的审查标准,商标审理机构通常会认为,未经授权地使用知名人物姓名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会使相关公众将其使用商品与该知名人物产生关联,从而被误导。因此,此类商标通常会被认定具有其他不良影响而被驳回。而即使侥幸通过初审,一旦被知名人物异议,该商标也有被不予注册的较大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