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前你应知道的内容

  来源:三友知识产权

  又是一年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备战进行时,你可能无数次想过,拿了证便可以去掉头衔中的“助理”二字,理直气壮的称自己为“专利代理人”了,可以直接在文件上签上自己的大名,直接与客户沟通交流,甚至可以到法庭上走一圈与侵权人当面对峙一番有木有!

  既然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如此重要,那么相信每一名入行的新人都志在通过它。但是无论是作为专利工程师还是专利代理人助理的你,此刻一定都在感慨时间紧、任务重,既要加班完成公司的任务不说,晚上还要挑灯夜战!你是否感觉已经离开了学校许久的自己好像怎么也找不回学生一样的学习劲头,看几页书就想睡觉;是否感觉自己在行业里也打拼了几年,对于系统的考试却也没什么把握?

  距离考试还有两周的时间,是时候加把劲儿了!如何加把劲儿?就是应该竭尽全力而不是尽力而为!这里有一则小故事告诉您竭尽全力与尽力而为的区别:

  有一年冬天,猎人带着猎狗去打猎。猎人一枪击中了一只兔子的后腿,受伤的兔子拼命地逃生,猎狗在其后穷追不舍,可是追了一阵子,兔子跑得越来越远了,猎狗知道实在追不上了,只好悻悻地回到猎人身边。猎人气急败坏地说:“你真没用,连一只受伤的兔子都追不到!”猎狗听了很不服气地辩解道:“我已经尽力而为了呀!”

  兔子带着枪伤成功地逃生回家后,兄弟们都围过来惊讶地问它:”那只猎狗很凶呀,你又带了伤,是怎么甩掉它的呢?”兔子说:”它是尽力而为,我是竭尽全力呀!它没追上我,最多挨一顿骂,而我若不竭尽全力地跑,可就没命了呀!”

  所以复习考试也一定要拿出非过不可的决心,带上竭尽全力的意志。不知大家是否有这种经历,当自己按照100分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时,往往会因为有点小差错小马虎而只能拿到八九十分,但是当自己按照八九十分的标准要求自己时,可能连及格都要碰碰运气啦!

  小e我并不能监督您去竭尽全力复习,我能做到的只是给您附上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务的整理模板,希望能为您的顺利通过考试提供一点点帮助!

  权利要求书的形式:

  1)两项以上不同类型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不能出现在同一项权利要求中。

  2)一项权利要求一般用一个自然段表述,只允许在其结尾使用句号。

  3)权利要求书中包括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4)权利要求中可以有化学式、化学反应式或者数学式,但必须对式中所用符号作出明确定义。

  5)权利要求不得有插图,也不得包括附图。

  6)除绝对必要,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等类似用语。

  7)通常不允许使用表格。

  8)技术特征可以引用附图标记,标记应当用括号括起来,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面。

  9)不得引用人名、地名、商品名或商标。

  独立权利要求怎么写?

  前序部分+特征部分。

  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必要技术特征是指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一份现有技术文件中所共有的技术特征)。

  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1)应当清楚、正确地描述发明或实用新型,表述其要求保护的范围。

  2)满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要求。

  3)必须包含必要技术特征。

  4)应以说明书为依据。

  5)并列独立权利要求应当满足单一性要求。

  从属权利要求怎么写?

  引用部分+限定部分

  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

  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可以是对所引用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的进一步限定,也可以用增加的技术特征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进行进一步限定)。

  模板

  优先权成立

  对比该申请和附件3 可知,该专利权利要求1 的技术方案已经记载在附件3的权利要求1 中,二者技术领域相同,技术方案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预期效果相同,属于相同主题的发明(实用新型),且该专利的申请日*年*月*日,距其所要求的优先权日*年*月*日在12 个月内,因此,权利要求1 可以享有附件3 申请的优先权。

  优先权不成立(超时间)

  对比该申请和附件3 可知,该专利权利要求1 的技术方案虽然记载在附件3的权利要求1 中,二者技术领域相同,技术方案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预期效果相同,属于相同主题的发明(实用新型),但该专利的申请日*年*月*日,距其所要求的优先权日*年*月*日在12 个月外,因此,权利要求1 不可以享有附件3 申请的优先权。

  优先权不成立(技术方面不同)

  对比该专利和附件3,虽然该专利的申请日*年*月*日,距其所要求的优先权日*年*月*日在12 个月内,但二者技术领域[不同],或技术方案[不同],或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预期效果[不同],因此不属于相同主题的发明(实用新型),权利要求1 不可以享有附件3 申请的优先权。

  构成抵触申请

  该申请和附件2 都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专利申请,且附件2 的申请日(优先权日)为*年*月*日,早于该申请的申请日(优先权日)*年*月*日,其授权公告日(公开日)晚于该申请的申请日(优先权日),同时,附件2 中公开了与该申请相同的技术方案,二者技术领域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预期效果相同。因此,附件2 构成权1 的抵触申请。只能被用于评价本申请的新颖性,而不能用于评价本申请的创造性。

  不构成抵触申请(现有技术)

  该申请或附件2[不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专利申请,附件2 的申请日(优先权日)为*年*月*日,[早于]该申请的申请日(优先权日)*年*月*日,其授权公告(申请公布日)日[早于或同日]该申请的申请日(优先权日),附件2 中公开了与该申请[不同]的技术方案,因此,附件2 不构成权1的抵触申请,是现有技术,可以用来评价本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不构成抵触申请(非现有技术)

  该申请或附件2[不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专利申请,附件2 的申请日(优先权日)为*年*月*日,[早于或同日]该申请的申请日(优先权日)*年*月*日,其授权公告(申请公布日)日[晚于]该申请的申请日(优先权日),附件2 中公开了与该申请[不同]的技术方案,因此,附件2 不构成权1的抵触申请,同时,也不是现有技术,不能用来评价本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支持

  说明书……位置明确记载,本发明所述……适用于……。说明书位置……中明确记载了……的技术效果,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可以推知该技术效果同样适用于……。在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时,应当考虑说明书的全部内容,而不是仅限于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内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确定本申请的方法和设备适用于……。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根据该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可知,为了……(技术问题),需要……(技术方案),如果……(权要的技术方案)则不能实现……功能(或解决问题)。权n 中限定了……,但未进一步限定……,权n 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涵盖了不能……这种无法实现该发明的目的的情形。因此权n 在说明书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概括了一个较宽的保护范围,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说明书公开充分(隐含公开或公开)

  在说明书……已经说明,……适用于该发明,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只要将现有技术中……应用于……技术方案中,就能够实现相应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说明书充分公开的要求。

  说明书公开充分(保留优选方案)

  在说明书……已经说明,……适用于该发明,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只要将现有技术中……应用于……技术方案中,就能够实现相应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能够满足说明书充分公开的要求。

  说明书(交底材料)中记载的改进的……是一种更加优选的实施方式,但并不是实现该发明所必须的技术信息,因此,说明书(交底材料)中即便不公开改进后的……,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能够实现相应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说明书充分公开的要求。

  说明书未充分公开

  在说明书未说明……适用于该发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将现有技术应用于本发明的技术方案中,不能够现相应的技术方案,也不能解决本发明的技术问题,不能得到预期的技术效果。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说明书充分公开的要求。

  有新颖性(单独对比和区别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1 中技术方案为A+B+C,对比文件1 中公开了B+C 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A,二者技术领域[不同],技术方案[不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预期效果[不同](任何一个不同就可以)。

  因此,权1 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二款,具有新颖性。

  权2-n 为权1 的从权,在权1 有新颖性的情况下,权2-n 也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二款所规定的新颖性。

  无新颖性

  权n 要求保护一种…,对比文件1 公开了一种…, 包括A,B(相当于本发明的B’),C(相当于本发明的C’) 和D。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 公开了本发明权利要求n 的全部技术特征,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因此,权利要求n 不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

  创造性三步法:

  首先,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次,确定区别技术特征,找到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最后,判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是否显而易见。

  发明——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实用新型——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中均没有公开

  在审查意见通知书所引用的n份对比文件中,由于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近,且公开本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因此可以认为对比文件1是本发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A,该区别特征具有……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

  对比文件1没有解决上述技术问题,也没有给出任何启示。对比文件2没有解决上述技术问题,也没有给出任何启示。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也不是公知常识。

  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n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获得……的技术效果,具有显著的进步。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具有创造性。

  权2-n为权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2-n也具有创造性。

  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中公开,但作用不同在审查意见通知书所引用的n份对比文件中

  由于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近,且公开本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因此可以认为对比文件1是本发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A。该区别特征具有……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

  对比文件1没有解决上述技术问题,也没有给出任何启示。

  对比文件2中虽然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但是A在对比文件2的作用是……,而A在本发明中的作用是……。由此可见,特征A在对比文件2和本发明中所起的作用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从对比文件2中获得技术启示,得到本发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也不是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获得……的技术效果,具有显著的进步。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具有创造性。

  权2-n为权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2-n也具有创造性。

  没有创造性

  在审查意见通知书所引用的n份对比文件中,由于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近,且公开本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因此可以认为对比文件1是本发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发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A,由该特征可知,本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B。对比文件2公开了A,其作用是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B。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的技术特征A的结合,给出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解决技术问题B的技术启示。

  综上所述,本发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此不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单一性问题

  无单一性(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

  独立权利要求A 和B 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分别是C 和D,没有相同或相应的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特定技术特征,技术上不相关联,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不具有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单一性。

  无单一性(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同)

  独立权利要求A 和B 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C,采用的技术手段分别是D 和E,没有相同或相应的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特定技术特征,不具有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单一性。

  有单一性(相同)

  权利要求A 和B 中均包含“C”这一相同的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特定技术特征,技术上相互关联,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具有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单一性。

  有单一性(相应)

  权利要求A 中含有的“C”和B 中均包含“D”属于相应的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特定技术特征, 技术上相互关联,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具有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单一性。

  提无效

  尊敬的专利复审委员会: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及《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请求宣告专利号为……专利名称为《……》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全部(部分)无效。

  一、关于证据的使用

  证据1:欲无效的专利申请号,名称,申请日,授权公告日;

  证据2:名称,申请日,授权公告日,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证据3:名称,申请日,授权公告日,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证据4:享有优先权的文件;(分析优先权是否成立)

  证据5:技术文件、技术词典等等。

  二、具体无效宣告理由

  1、独权1 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

  2、权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导致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实现,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4、权1……,未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5、权1违背自然规律或不能制造或者使用或不具有再现性,不能产生积极效果,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实用性。

  6、权1中的……只起到标示等作用,不涉及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不能构成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或第三款所述的保护客体。

  7、权1中的……为实现技术方案所使用的方法(或涉及配比、新材料、非固定形态等),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保护客体。

  8、权1中……方案妨害公共利益(违法法律或社会公德或遗传资源滥用等),不符合《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类似}。

  9、权1中(说明书中)保护的范围是……,其公布原始申请文本中的范围是……,授权文本中,增加了……特征,扩大了保护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分案申请超范围适用《细则》四十三条第一款)

  10、权1中的保护范围是……,与证据1中,权P’的保护范围相同,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权1 不符合……,权2 不符合……,……,请求人请求宣告专利号为……专利名称为《……》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全部(部分)无效。

  无效宣告请求人:**

  *年*月*日

  答无效

  尊敬的复审委员会:

  专利权人收到专利复审委转来的*年*月*日***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和随附的对比文件(随后又收到*年*月*日的补充意见),现针对无效宣告请求的证据和理由进行答辩,具体答辩意见如下:

  一、对无效请求证据和理由的分析

  1、分析证据的时间节点,确定证据的用途。

  证据1 的申请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授权公告日晚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其只能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不能评价创造性。(有优先权要核实优先权,即使优先权成立,也只能构成抵触申请,用于评价新颖性;如果优先权不成立,既不能评价新颖性,也不能评价创造性。)

  2、 找到不满足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无效理由,或者没有结合证据的理由,请求复审委不予考虑(单一性不是无效理由!)。

  1)……理由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无效宣告理由,请求复审委不予考虑。

  2)……理由没有进行具体分析,请求复审委不予考虑。

  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无效宣告理由。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仅笼统的提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6 因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而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无效宣告理由,并未在请求书中对此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具体说明。

  根据《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以及《审查指南》相关规定,上述无效宣告理由属于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没有具体说明且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的一个月内也未补充具体说明,故应当属于不予受理的情形,故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无效宣告理由不予考虑。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指出权利要求X 和Y 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无效宣告理由,鉴于该无效宣告理由不属于《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无效宣告理由,因此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理由不予考虑。

  二、补充证据

  无效宣告请求提出日为*年*月*日,补充意见的提交日为*年*月*日,已经超出了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日起一个月的举证期限,其中涉及的证据(对比文件)并不是技术辞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所述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也不是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文书、原件等证据。

  新增加无效宣告理由也不是因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无效宣告理由明显与提出的证据不对应而变更的无效宣告理由。

  由此可知,所补充的证据和补充的无效宣告理由均超过了《细则》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允许增加和补充证据的期限,故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上述证据和理由不予接受。

  修改说明

  专利权人仔细研究了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和对比文件后,决定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例如:}删除了独权1,合并权2、3 作为新的独权,合并2、3、4 作为修改后独权的从权,相应修改了权利要求引用关系和编号。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为:

  ……

  上述修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范围,也没有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细则》第六十九条及《审查指南》中关于无效期间对专利文件进行修改的规定。

  专利权人请求复审委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基础上进行审查。

  三、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对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和证据的答辩

  1、修改后的独权1 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新颖性和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1)新颖性论述

  2)创造性论述

  2、修改后的……是清楚的

  3、其他理由的答辩

  综上所述,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完全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因此请求复审委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代理人**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