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有哪些抗辩事由?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可行使如下抗辩事由:

  其一,专利法第十一条之非生产经营目的抗辩;

  其二,专利法第六十二条之现有技术或设计抗辩;

  其三,专利法第六十九条之权利用尽、先用权、临时过境、科学和实验目的及医药审批抗辩;

  其四,针对权利积极正当行为而发展而来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利懈怠抗辩、权利滥用抗辩等;

  其五,专利法第七十条之销售商、使用者提出的无主观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

  其六,针对持续侵权行为提出的只能向前推算两年计算赔偿数额的抗辩;

  其七,专利权效力抗辩,即在诉讼过程中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申请;

  其八,禁止反悔抗辩;

  其九,主张被控侵权权使用的是自己有专利从而不构成侵权的自有专利抗辩;

  其十,主张被控侵权物使用的是自主开发的技术从而不构成侵权的版主开发抗辩;

  其十一,主张得到第三方或专利权人许可等合同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