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权可以许可给他人使用,那么商标许可类型有哪些呢?商标许可给他人必须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那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效力又是什么呢?本文就将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一、商标许可类型有哪些
商标的使用许可的类型主要有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普通使用许可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包括以下三类:
(一)独占使用许可。该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已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二)排他使用许可,该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已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三)普通使用许可,该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已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效力
商标许可使用是商标权人实现商标财产权的重要途径之一,对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我国商标法第40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 43条均明确要求许可人应履行“备案”手续,但却未涉及商标许可合同备案的法律效力问题。我国最高法院颁布并于2002年10月 16日施行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十九条弥补了现有法律规定的不足,该条共有两款,即: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以上就是商标许可类型以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效力的具体情况,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商标许可类型不同,涉及的权利义务也不同,因此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商标律师,律师经验丰富能为您提供更有远见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