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合民三初字第00016号
原告:孙向阳。
被告:阜阳市交通局,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中南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家仁,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军,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运领,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中南大道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4677815-0。
法定代表人:张祖超,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军,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运领,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市出租汽车管理站,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中南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王进友,站长。
委托代理人:孙茂,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向阳与被告阜阳市交通局、阜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阜阳市出租汽车管理站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向阳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减半收取为500元,由原告孙向阳负担。
审判长王怀庆
审判员朱治能
审判员张宏强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徐基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