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材料保藏办法(草案)》征求意见

  出处:中国知识产权报

  10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起草的《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材料保藏办法(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据介绍,此次修改是建立在现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框架基础上,并且充分考虑与《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布达佩斯条约》(布达佩斯条约)的衔接、吻合而进行的。主要修改包括调整体例、明确保藏单位的职责、统一称谓、明确保藏期限内不得撤回保藏、明确不予保藏的情形、修改保藏单位的保密责任的期限、完善关于提供生物材料样品的规定、明确保藏期届满后对生物材料的处置等内容。其中,关于明确不予保藏的情形,拟在第七条规定,该生物材料不属于保藏单位接受保藏的生物材料种类;该生物材料的性质比较特殊,保藏单位的技术条件无法进行保藏;保藏单位在收到保藏请求时,有其他理由无法接受该生物材料。关于保藏期限,拟在第九条明确规定,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材料的保藏期限至少30年,自收到生物材料之日起计算。保藏期届满前收到提供生物材料样品请求的,自请求日起至少应当再保藏5年。(记者 赵建国)

  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征求对《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材料保藏办法(草案)》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完善专利法中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材料保藏制度,促进生物技术领域的技术创新及发明创造的实施运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立法后评估以及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材料保藏办法(草案)》。为了更广泛地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将该草案及其说明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在2014年11月30日前,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将书面意见和建议反馈至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

  1、 电子邮件:tiaofasi@sipo.gov.cn

  2、 传真:010-62083681

  3、 信函: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条法二处,邮编100088

  附件:

  1、《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材料保藏办法(草案)》

  2、 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材料保藏办法(草案)》的修改说明

  3、《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材料保藏办法(草案)》修改对照表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