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人问:马老师,个人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这种投资行为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我按照财税〔2015〕41号的相关内容,回答如下:
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第一条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忍痛回答完毕,我立即又有了写文章批判财税〔2015〕41号文的冲动,可以说,这个想法由来已久,自从41号文发布以来就一直没断过,当时题目都已经拟好了,记得为“财税〔2015〕41号文是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反动”,后来觉得文章标题太犀利了,就犹豫要不要写了,一犹豫就搁置到现在了。
我认为财税〔2015〕41号文规定得非常没有道理,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说得通俗一些,就是个人以自己的创新成果,比如专利、发明等作价入股到一家公司中去,这一环节虽然将非货币性资产转化成了股权,但与现金真的是没有半毛钱的关系,创业都还没有开始呢,怎么就马上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以前是不征税的,其实原因就是上面我所讲的缺乏现金流的问题。现在扩围到需要征税,仅仅给个了分期缴纳的恩赐,就有无良经济学家为之欢呼雀跃,认为是天大的优惠,并冠之以激发个人创新活力之举,实在是糊弄人啊!此政策的出台其实已经堵上了创新之路!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就要交个税从法理上也是过不去啊,个人取得的这些股权,确切地说它属于价值不确定的资产,类似于会计上的“或有资产”,但又不完全符合“或有资产”的定义,姑且称之为“准或有资产”吧。税法规定投资时缴纳个人所得税,拿出的是真金白银,换回的是“准或有资产”。这个“准或有资产”将来能否变现,变现多少,风险很大。假如有一位研究员,倾其半生取得一项发明专利(工作之余陆续完成,资产原值起点为0),响应中央“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而下海办公司,以该专利作价5000万元(其他股东认可)成立科技公司。那么,按照41号文的规定,该研究员在初始出资后就要在5年内交纳1000万元的个人所得税。虽然可以分五年缴纳,我都不知道这位研究员是想笑还是想哭了,那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下具体结果吧。
第一,任何创业,十有八九的可能性会倒闭,假定企业倒闭了,那么,该研究员在初始出资时砸锅卖铁筹资缴纳的1000万的个人所得税岂不是打了水漂?该问一下,41号文为什么不规定投资失败后退还个人所得税呢?这真不是我们税法的思维,那是“肉包子打狗,有进没出”。
第二,任何创业,前期都有可能五、六年亏损或者微利生存,这样就不可能有机会分红,没有分红,难不成要逼创业者每年都去银行贷款缴纳个税,这如何得了,况且银行向来是帮富不帮穷,贷款是门都没有的,这不是要逼死的节奏吗?
做企业不挣钱是常态,将创业者创业以前的积蓄和创业风险绑定,逼着创业者为创业失败再买单是不是在点太残忍了。税收政策在这方面能不能人性化一些,让创业者放下包袱,全身心地投入到中央鼓励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大潮中去呢?
目前的现实是,谁想创新入股,财税〔2015〕41号文让谁先血流成河。我可以肯定上面例子中的那位研究员会知难而退,老老实实继续呆在实验室搞他的研究,因为他冒不起由于缴不起个税而触犯法律、甚至坐牢的风险。
实际上,对任何没有现金流的所谓的收益征税是无理的,而要将征税的份额转变为现金上缴就是耍流氓。我想起网上有一个笑话,说税局要征月饼税,有人就拿着月饼到税局,叫专管员咬一口。其实,这不该是个笑话,这样咬一口比交钱要爽快得多。
回到以非货币性资产作为股权投资交个税的话题,由上面的月饼税笑话中,我倒想出了一个好主意,建议按照该上缴的比例转为税局持有的股权。具体的办法为:由税局认可的其他机构代持创业者20%比例的股权,作为创业者履行纳税义务的保证,将来专门用于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这样处理,既能保证国家税收最小程度的流失,又不耽误当事人创业的热情。比如以前农民交农业税,也是交谷子,谁也没有强迫他们将谷子卖了换成钱来交税啊。
当然,如果创业者经营不善,代持的股份就无法变现,或变现值很低——创业失败,国家自然也收不到该部分的相应税收,这才真正合理,总不能让创业者赔本了还要交税吧,那真可能输得连裤子都没了,甚至输到牢里去了。当然,如果创业者成功了,皆大欢喜,创业者也乐于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属于公民的责任和义务,缴税光荣!
最后,我想说,在制定税收政策时,应充分考虑现金流的因素,对任何没有现金流的评估增值,可以将纳税放在处置变现环节,据实缴税。这样,既没有让纳税人垫钱缴税(很可能导致多缴税),在真正意义上也没有让税款流失,纳税人缴税在执行层面上具有可操作性,利国利民。
来源: 马靖昊说会计